本网盐城讯:近日,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周某将原由其直接抚养的女儿周某某交由其母李某直接抚养。

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原系夫妻。1999年经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周某某由周某直接抚养。2000年春,李某提出变更抚养关系,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同年秋,周某擅自将周某某送与郭某、刘某抚养,周某某并被改名为郭某。此后李某多次探视女儿未果,周某亦未告知实情。2008年,原告李某知情后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周某将其女送养他人行为无效。该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判决周某送养、郭某、刘某收养周某某的行为无效。该判决生效后,李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对周某某的抚养权。

射阳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周某未与原告商量即将婚生女儿违法送与他人收养,侵害原告抚养教育子女权利,同时给原、被告与其女儿亲情关系造成伤害,继续抚养周某某已不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