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射阳法院审结一起抢夺案件,被告人夏某、王某、吕某犯抢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夏某,19917月生,高中文化,无业;王某,19899月生,初中文化,无业;吕某,19911月生,初中文化,无业。三人案发前均没有犯罪记录。

20092月的一天,夏某与吕某第一次以购买香烟为名,乘业主不备,抢得南京、红杉树香烟各一条,价值人民币400元。第一次抢夺得手后,夏某在2月至同年6月期间,伙同王某、吕某在县合德镇境内,以购买黄金、香烟的名义,采用乘人不备的手段,先后抢夺作案16起,所抢实物价值人民币21673.2元;王某参加抢夺作案4起,抢得实物价值人民币21673.2元;吕某参加抢夺作案15起,抢得实物价值人民币66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王某、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乘人不备的手段,抢夺公私财物,被告人夏某、王某抢夺数额巨大,被告人吕某抢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在案发后有立功行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案发后认罪态度均较好,积极进行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三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综合评判后对三被告人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