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吴某要求被告李某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吴某诉称,200915李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于当日将一张面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被告李某,李某收下汇票后出具原告吴某《收条》1份承诺于1个月之后归还。被告李某则辩称:与原告吴某之间根本没有借款之事实。相反,被告收原告汇票是为了帮原告去兑换现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 200915,原告吴某将一份银行承兑汇票交付被告李某,李某于当日收到汇票后出具吴某《收条》1份,该《收条》载明:“今收到吴某银行承兑汇票壹拾万元, 李某(签名)200915 ”。审理中,原告除了上述《收条》外,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能向法院进一步举证。被告对此则坚持认为:收条不是借条,没有债权凭证的效力,原告以《收条》作为借款的证据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

针对当事人举证情况和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就本案而言,《收条》仅能反映出被告收到金额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之事实的存在,尚不体现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的有无。而被告又否认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证据。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