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丈夫曾有外遇,双方因此发生矛盾,事后妻子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丈夫唐某与妻子王某于1990年相识恋爱,以充分了解后于199318日登记结婚,同年425日生一女孩,现在读高中。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丈夫出轨,与其他异性存有外遇问题,夫妻间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091021日妻子王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丈夫唐某称,我以前是有外遇,但是现在已经断了关系。我与原告感情基础较好,我们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现在小孩读高二,考虑到小孩以及婚姻关系,我不同意离婚,望原告原谅对我曾经的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女,理应互敬互爱,共同抚育小孩、共建幸福家庭。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被告的过错发生矛盾,但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遂作出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