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1112,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被告人董冬先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董冬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6个月。 

20093月,射阳县千秋镇27岁的董冬先经人介绍与黄某相识并确定为恋爱关系。20096月份,黄某觉得两人性格不合,欲终止恋爱关系,被告人董冬先不同意,并要求黄某再考虑考虑。同年7824时许,被告人董冬先在射阳县某厂浴室门口,将下夜班的黄某强行带上自己驾驶的面包车,并将车向新洋农场方向开。在车上双方言语不和,被告人董冬先产生杀害黄某并自杀的念头,并想在自杀前与黄某发生性关系。遂将面包车开至黄沙港河东风渡口河南约30的水泥路边,在面包车里强行同黄某发生了性关系,数分钟后,被告人董冬先又欲与黄某发生性关系,因黄某反抗而未得逞。接着,被告人董冬先将车开至机场路射阳县兴桥镇境内三中沟南的战备河边,将黄某从车上拉下,并推下战备河,自己也下战备河,呛了两口水后随即又放弃了自杀的念头,同时又将黄某从水里拉上岸,拨打110报警称车子出了车祸,打120对黄某进行了抢救。黄某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冬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董冬先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董冬先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冬先犯罪中止,应免于处罚。经查,被告人董冬先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系犯罪中止,情节较轻,但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害,依法减轻处罚,故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董冬先的辩护人提出应认定被告人董冬先自首,经查,被告人董冬先在案发后,虽主动拨打110报警,但其报警称车子发生车祸,并没有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的构成要件,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董冬先与被害人黄某原系恋爱关系,案发后被告人董冬先认罪态度较好,得到被害人谅解,且为三级残疾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