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两种重要手段,诉调对接整合了这两种手段的资源,优势互补,合力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盱眙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诉调对接”会议精神,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的探索与实践,积极推动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有机衔接,努力形成全社会解决纠纷的合力,诉调对接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一、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探索与实践

(一)强化思想认识

我们感到,要做好诉调对接工作,首先必须清除思想认识上的障碍,切实提高做好诉调对接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为此,我们通过组织开展“调解优先、诉调对接”专项教育和专题讨论,引导干警从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出发,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司法理念,把加强诉讼调解、深化诉调对接,推动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全局性、战略性工作,摆上法院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打牢做好诉调对接工作的思想基础。坚持“全程、全面、全员”搞好诉调对接工作,并纳入目标考核之中。目前,乐于调解、善于调解正在成为全院法官的共同追求。

(二)夯实工作基础

我们认为,做好诉调对接工作,重在实践,贵在落实。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完善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机构,做到人员到位、制度到位、设施到位、工作到位,为顺利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因此,我们着重抓好以下四个环节:

1、构建诉调对接工作网络。一是建立本院诉调对接工作机构网络。该网络由领导小组、对接工作办公室和本院各业务庭组成。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专门从事诉调对接事务管理与服务的机构??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对外引导当事人走调解之路,对内规范诉调对接程序,移转案件,实现诉调无缝对接。二是建立诉调对接社会辐射网络。在工会、妇联、消协等组织设立了诉调对接工作室,与司法局一道在本院立案庭和三个人民法庭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三是在乡镇建立了以法庭、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为核心纽带,形成了以“平安中心户、组、村(社区)、乡(镇)”为主要层次的四级调解网络。3个法庭分别聘请辖区内村(居)委会的治调主任和20名“平安中心户长”为诉调对接调解员,为协助调解、委托调解、通报诉讼执行信息提供人力支持。

2、完善诉调对接例会制度。各调解组织定期通报矛盾纠纷调解情况,总结交流诉调对接工作经验,分析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落实措施。

3、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聘请了40名特邀人民调解员,将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主要业务庭、法庭及辖区的调解员名单、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编制成册,与便民诉讼联系卡一起发放至各调解员,确保信息通畅。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人民法庭及各调解组织均建立纠纷调解台账,随时相互通报纠纷调处情况。

4、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制定了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与县司法局共同制定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细则》,与县工商局和消协共同转发了《省高院与省工商局、省消协关于委托,邀请消协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诉调对接工作逐步趋向规范化轨道。

(三)建立运行模式

我们认真贯彻上级法院《关于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托出去、引进来”的方式,委托或邀请矛盾调处中心、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参与诉讼调解工作,推进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的对接和专门领域的诉调对接工作,形成上下协调、分工负责、协同作战、整体联动的运行模式。

1、强化立案引导。对当事人起诉的民事纠纷,立案人员先询问其是否经过人民调解,未经调解的,向其释明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告知诉讼风险和成本。在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选择权的前提下,建议当事人先行人民调解。但对当事人坚持要求起诉的,及时予以立案受理。今年以来,经立案引导,当事人自动先行人民调解的达80余件。

2、推行委托调解。在诉前、诉中、执行各环节,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近两年来,共委托调解160余件。

3、拓展协助调解。在诉前、诉中、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先后邀请人民调解员以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解,不断提高社会力量在调解中的参与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4、做好个案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遇有法律等相关问题请求指导、协助的,业务部门及时予以指导、协助,力争将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来,共指导人民调解100余次。

(四)加大指导力度

1、建立业务培训机制。我们先后选派10名业务骨干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采取举办培训班、点评调解文书、现场指导、邀请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针对法律适用及调解文书的制作等,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指导。

2、建立巡回审判机制。开展法官进社区、企业、学校、村镇活动,协助相关单位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先后在县交警大队和16个乡镇、农场设立了巡回法庭和巡回调解点,特别是赡养等家庭纠纷案件,尽量到案发地审理,既扩大社会效果,又指导人民调解。

3、建立调解通报督查机制。经人民调解未达成协议,后经法院调解处理的案件,将处理结果抄送调解组织,促进人民调解水平的提高。同时不定期检查人民调解组织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等文书,以增强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能力。

(五)依法确认效力

1、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在审理时,予以确认其民事合同性质。近两年,先后对67件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2、一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只要调解协议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一般不予支持。对确需变更或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尽量调解结案。

3、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的,依法予以支持,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二、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理性思考

诉调对接在引导人民群众正确选择纠纷解决途径,化解矛盾、排除纠纷、维护稳定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成为不可或缺、无可替代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新机制。但诉调对接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引起重视并加以改进。

一是有些诉调对接成员单位积极性不高。当前群体性纠纷增多,尤其是劳动争议等纠纷急剧上升,一些成员单位担心矛盾激化,承担责任,不愿介入纠纷的调解与处理。

二是调解成功率较低。据不完全统计,进入诉调中心案件的成功调处率不足20%。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矛盾较为激化,双方对事实表述和对法律理解存在较大差异;被告不易查找或者被告不主动配合调解;一些诉讼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对调解存在抵触情绪;部分当事人对诉调中心调解解决方案心存疑虑,信任度不高及现阶段参与调解人员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较低等原因所形成的。

三是调解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调解人员大多是从社会招聘的临时性工作人员,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等方面一般不是很高,加之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公正性难以保证。由于受到地方经济的制约,诉调中心的经费支出难以得到保障,物质装备投入相对较少,也挫伤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是缺乏法律制度支撑。诉调对接目前来看,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虽然有最高院关于调解工作的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基础,但其内容大多为原则性规定,对于如何开展、具体操作、诉调对接过程的具体程序等没有作明确的规定。现行的法律又没有对什么性质案件必须进行诉前调解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对于调解中心所调解的案件如何确定法律效力,还有待进一步进行探索。

三、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建议与措施

实现诉调成功对接,法院首先要找准自已的角色定位,正确处理好诉调对接与法院权力范围的关系,处理好诉调对接与审判效率的关系,处理好诉调对接与诉讼程序合法的关系,处理好诉调对接与实现社会正义的关系,处理好诉调对接与法院功能、审判规律的关系,实现职能应有的转变。

(一)进一步更新理念

一是调解目的由单纯重视解决纠纷的政治功能向重视当事人的权益,继而向适应当事人多元化需求的意思自治观念发展。

二是调解组织由法官与调解人合一向委托调解、独立调解、协助调解,并确认调解委员会效力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方向发展。

三是调解意识由法官个人偏好和能力,并转为法官自觉行为和职业道德,继而将调解作为一项法律义务的“人本化”方向发展。

四是调解内容由利用权利、道德、习惯治理的工具化引导到当事人依法治理的契约化方向发展。

五是调解程序由重点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职权主义向注重当事人多元化选择,程序保密利益的当事人主义方向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运作

我院将探索从案件分流、流程设置、对接平台、审查保障等四个方面予以整理规范,以发挥诉调对接的最大效能。

1、合理的设置案件分流的标准,是发挥诉调对接效能的前提。诉调对接的案件分流应当把握繁简分流原则、自愿调解原则、方便调解原则、调排结合的原则和法院指导的原则。

2、诉调对接的流程设置应当体现简便、自愿、灵活的特点,坚持免费调解原则、有限调解原则、调结回访原则和效力保障原则。

3、诉调对接的重点和核心在于完美地实现诉与调的对接。将逐步实现办公场所的对接、工作人员的对接、日常管理对接和调解成果对接。继续为人民调解工作和诉调对接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人民调解员的经费待遇等。

4、司法审查是司法实践对诉调对接提出的合理要求,也是诉调对接形成自身鲜明制度特色的核心价值。将对司法审查程序从程序启动、审查原则、结果判断和交付执行等方面进行一些探索。

(三)进一步争取支持。继续争取党委对诉调对接工作的重视和关心,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政协的帮助,加大物资投入和财政保障力度,争取将诉调对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主动汇报诉调对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争取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争取将诉调对接作为全县一项全局性工作,纳入全县年度目标考核。

(四)进一步扩大宣传。主动向党委、向社会方方面面多做宣传、沟通和解释工作,使整个社会都能够认识到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意义。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诉调对接工作的功能作用,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加理解、支持、配合诉调对接工作,为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奠定牢固的群众基础。

(五)进一步加强配合。继续主动与检察、公安、司法、信访、房管、劳动保障、医疗卫生、工青妇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联系,整合工作资源,实现双向互动和信息互通,充分发挥大调解与诉调对接的社会功能。

(六)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人民调解员的选聘、调解权限和调解程序,完善人民调解员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调解能力。健全调解员队伍,不断更新调解员信息库。加强对调解员参与调解案件数量、调解成功率等指标的考核,完善诉调对接的激励机制。尝试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选择的探索和实践,充分调动调解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七)进一步加强研究。诉调对接是新生事物,还存在理论支撑弱、适用范围窄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需要我们以科学的、发展的眼光潜心研究,认真探索做好新形势下诉调对接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把经常性的工作总结上升为经验,把已经取得的经验升华为理论,为我国尽快制定关于诉调对接方面的法律法规提供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