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三大原则办好刑附民案件
作者:周娜 发布时间:2009-11-11 浏览次数:485
本网徐州讯:睢宁法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惩治罪犯的同时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和教育、挽救工作,把刑事审判工作与解决矛盾紧密结合起来,不仅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平息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是坚持自愿调解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解,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认真分析受害人的愿望和被告人的想法,把握好双方均可接受的最佳调解点,促进双方对民事部分达成和解,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二是坚持赔偿款先到位原则。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过程中,把赔偿款在判决处理前到位作为量刑和实体处理的重要因素,对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在被告人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拒不赔偿原告人损失的,作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酌情从重处罚,并以此作为适用缓刑和动员自诉人撤诉的重要依据。
三是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做好教育、挽救工作,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理,给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争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