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因矛盾,夫妻经法院调解离婚,后经亲友的劝说,双方和好,并同居生活,但未办理复婚手续,后因琐事再次发生矛盾分手,丈夫诉讼法院要求分割同剧期间的财产。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朱某与欧某曾是夫妻关系,后因矛盾于2006428日经射阳法院调解离婚,后经亲友劝说又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复婚手续。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又不愿在一起生活,但就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处理分歧较大,朱某于2009817日诉讼来院, 要求法院分割双方同居期间添置的共同财产。庭审中,双方就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形成一致意见,分别为:门市房两间,门市房内冰箱、空调、微波炉、彩喷机各一台, 电脑二台及门市内其它生产、生活用品等,双方对上述财物议价122000元;债权16000元,债务20000元。但双方均主张要财产,因门市房无法分割,未能达成调解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离婚时虽对子女抚育和财产作出分割,但双方离婚后同居期间添置的财物仍应为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分割这一期间的财产,本院应予支持。但考虑双方离婚后小孩一直随被告生活,被告别处又无房产,应从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将共同财产归并被告,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价款。遂作出共同财产均归欧某所有,由欧某给付朱某61000元;债权归原告朱某清收,债务由欧某负责偿还,由朱某给付欧某人民币18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