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近日,高邮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雇员起诉至法院后,雇主答辩称:雇员在起诉时遗漏了被告,应当将工程的发包方和分包方作为共同被告一起承担责任,可他就是不向法院提供发包人或者分包人的具体情况,雇员又限于自身的能力无法知晓发包方和分包方。高邮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令该雇主单独承担雇员受害所造成的损失。

高邮村民王某长年在高邮另一村民承包的建筑工程打工,王某从事的是瓦工工种。一天,王某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了意外。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1128

日,王某在南京市溧水县一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上不慎坠落,造成颈椎骨折,先后在溧水县人民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雇主赵某支付了王某全部的医疗费用。

20085月,王某被鉴定为8级伤残。后王某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赵某赔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合计9万余元。对于王某的起诉,赵某辩称,原告遗漏了被告,王某应当将工程的发包方和分包方作为共同被告。但诉讼过程中,赵某拒不提供发包方和分包方的具体情况。

高邮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赵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在安全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如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虽提出申请,却又拒不提供发包人或者分包人的具体情况,加之发包人或者分包人如有过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并非是必要的共同被告,原告对于被告有选择权,所以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54,高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某赔偿王某所造成的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合计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