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共同债务岂能借离婚来逃避?
作者:殷仁奎 丁旦 发布时间:2009-11-11 浏览次数:590
本网盐城讯:近日,江苏省射阳法院一审判决蔡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与其妻李某共同连带清偿黄某人民币2万元。
被告蔡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5月,蔡某与其妻李某一起到原告黄某家中借款2万元用于做水果批发生意,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婚姻有续期间所欠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债务离婚时虽约定由蔡某偿还,但此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黄某,离婚时未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两被告对黄某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