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现年八岁的小女孩,因父母未在一起生活,单独靠其父母一人尽抚养义务困难,遂将离家的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用。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小丁灿现年八岁,近期父母不在一起生活,小丁灿认为与其父在一起生活,经济上有一定困难,故请求母亲尽抚养义务,支付其抚育费和保险费。

庭审中,母亲认可因病与其父分居生活,但认为夫妻没有离婚,财产也没有分割,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并且提交医院的诊断书,证明其为患有“二型糖尿病合并感染、重度宫颈糜烂” 等疾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父母虽然没有离婚,被告虽因病夫妻分居生活,但原告是未成年人,被告对自己的子女亦有法定义务,原告要求给付抚育费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人身、平安保险费用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患有几种疾病, 对原告的抚育费应酌情承担。遂作出小丁灿的母亲于200991日每月支付小丁灿抚育费、教育费100元的判决。

 

 

 

 

射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