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司机林某驾驶大型汽车,一头撞上了加油站雨棚,致雨棚受损,加油站为此停业8天。为讨个说法,加油站将肇事司机及其所属某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修复费、停业损失九千余元。近日,东台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某运输公司赔偿加油站4800元。

2007102516时许,被告林某驾驶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的一辆大型汽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至某加油站门前路段,林某驾车从加油站内转弯时,大型汽车与加油站雨棚发生相撞,致雨棚受损,加油站停业8天。加油站遂将林某及其所属的某运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加油站修复费、停业损失计9180元。

被告林某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是公司的雇员,请求依法处理。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林某是其公司的雇员,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请求依法处理。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112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运输公司赔偿原告加油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800元,被告林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