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1027,扬州维扬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判决准予袁某和徐某离婚。

袁某(男)在服兵役时由父母包办与徐某(女)相识并于1978年春节前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二子均已成家立业。因父母包办,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投,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骂。2002年下半年,因赡养母亲之事,袁某与徐某及儿子争吵,袁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到安徽、山东等地流浪至今,长达六年之久。

2009年,袁某回到扬州提起诉讼,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徐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袁某抛妻弃子,对家庭不闻不问,对婚姻关系破裂负有主要责任,因此应当承担大部分夫妻共同债务,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因双方同意离婚,法院遂予准许。又因袁某未提供共有房产的产权证明,法院遂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留待袁某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