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在迫切需要资金进行周转的时候,将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典当便可以解一时之急。但在取得相应当金“救急”后,作为当户,也应履行典当合同中的约定,按时交纳相应息费、偿还当金。日前,崇安法院日前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声称“正准备还款”的当户半年内多次续当,却迟迟不退还本金……

去年,锡城一家4S店负责人和典当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4S店以四辆高级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为担保向典当公司借款100万元,合同载明借款期限。

此后4S店又多次向典当公司要求续当,至20099月最后一次续当期满,4S店尚欠当金100万元,此后分文未付。典当公司提起诉讼,要求4S店立即归还当金、逾期还款的利息及综合费。

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受宏观经济影响,银行限缩放贷规模,求贷者只能转向典当行或地下钱庄。随着典当业逐渐繁荣,典当纠纷案件也在不断增多,而且审理难度也在不断加大。为此,崇安法院日前对此类案件进行了专门调研。在调研过程中,该法院发现,有关典当的法律依据缺乏、理论存在分歧等现象导致了在解决典当纠纷中司法裁判不一、当户不愿应诉以及调解难度加大等问题的日益突出。

关于多次续当问题,最终法官认为续当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且《典当管理办法》对续当无次数限制,因此予以支持,对于续当时将利息和综合费转为当金本金的情况,因规章没有禁止,也应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典当公司和4S点签订的借款合同实系典当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分公司在多次续当后未能在当期内归还当金,应当依约全部承担违约责,并赔偿典当公司利息转化为本金之后的本金、利息、综合费律师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