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2009116,江苏省如东法院审结了一起购买假币案件,被告人张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马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

被告人马某曾数次犯诈骗罪并获刑,但仍不知悔改。马某因犯诈骗罪,于1983315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又因犯诈骗罪,于199622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041112刑满释放。

2006年时,两被告人经他人介绍相识,后由被告人马某介绍、联系,被告人张某出资,两被告人两次共购得假币9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主动向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城中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如东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张某。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马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积极联系,被告人张某自带汽车,携带资金主动跟被告人马某去购买,购买假币主观上是积极的,在购得假币后,对假币进行作旧处理,并进行尝试性使用,综上所述,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均可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