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瞒了四年 购房小心商业锁套
作者:朱纯 冯卫红 发布时间:2009-11-09 浏览次数:517
本网无锡讯:房地产公司对已经销售,且已收取全额款项的房屋,未经买受人同意,出卖给他人。近日,无锡南长法院审结了该起“一房二卖”的买卖合同纠纷。
而保金房地产公司则坚持,08年双方已经协议退房,公司回购了其商品房,徐的母亲代其办理了退房手续,并领取了退房款。随后,公司才将该商品房再次卖与他人。因此只同意将剩余房款退还徐。
法院认为,保金房地产公司曾将100万元款项作为退房款支付给徐蕾,但这并不能证明徐有同意将所购的五套房屋全部退还的意思表示;双方未对相关房屋的退还达成书面协议,对于此类重大财产的处置未能签订书面协议,此行为有悖常理。保金公司对于已经销售,且已收取全额款项的房屋,未取得买受人的同意,并出卖给他人,应属“一房二卖”,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徐要求按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已退还的100万元不应计算在内。遂作出判决,保金房地产公司返还徐蕾购房款人民币1357670元,并自
[法官点评] 对于重大财产的处置问题,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口头协议固然方便,但事后处理可能会麻烦很多,甚至自身本来应有的利益都难以维护。与此同时,也提醒购房者在等待房屋交付的过程中,小心掉入房地产商“一房二卖”的商业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