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房地产公司对已经销售,且已收取全额款项的房屋,未经买受人同意,出卖给他人。近日,无锡南长法院审结了该起“一房二卖”的买卖合同纠纷。

05125,徐蕾与无锡保金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五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当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2357670元。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于当年1128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但直到今年,徐蕾仍未收到入住通知,该五套房产也未登记在其名下。经查明,081225,保金房地产公司向他人开具了入住通知单。同月29日该房地产公司开具了一张100万元的本票给徐,注明:推房款。由于本票是徐的母亲签字并收取的,徐否认了该100万元的用途,遂诉请房地产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而保金房地产公司则坚持,08年双方已经协议退房,公司回购了其商品房,徐的母亲代其办理了退房手续,并领取了退房款。随后,公司才将该商品房再次卖与他人。因此只同意将剩余房款退还徐。

法院认为,保金房地产公司曾将100万元款项作为退房款支付给徐蕾,但这并不能证明徐有同意将所购的五套房屋全部退还的意思表示;双方未对相关房屋的退还达成书面协议,对于此类重大财产的处置未能签订书面协议,此行为有悖常理。保金公司对于已经销售,且已收取全额款项的房屋,未取得买受人的同意,并出卖给他人,应属一房二卖,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徐要求按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已退还的100万元不应计算在内。遂作出判决,保金房地产公司返还徐蕾购房款人民币1357670元,并自2005128日起20081229止,以23576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081230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以13576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保金房地产公司赔偿徐蕾1357670元。

 

[法官点评] 对于重大财产的处置问题,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口头协议固然方便,但事后处理可能会麻烦很多,甚至自身本来应有的利益都难以维护。与此同时,也提醒购房者在等待房屋交付的过程中,小心掉入房地产商“一房二卖”的商业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