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投保后患白血病 法院强制执行拿到救命钱
作者: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11-06 浏览次数:664
本网南京讯:投保的小学生患上白血病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眼看孩子没钱治病,病情一天天加重,法院随即裁定对这家保险公司先予执行,6万元治病钱被强制执行到位。
今年12岁的小琳(化名)是启东市某小学学生。2007年9月,他在学校组织下,投保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险”,保期一年。为防止带病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保期内的前180天为保险公司免责期。免责期内,如小琳生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免责期外的保期内,小琳要是生病,保险公司赔偿6万元。一年期满后,如小琳续保,保险公司不再有免责期。
一年期满后,学校没有代小琳这批学生继续在人寿公司续保,而是选择了另外一家保险公司。因为是重新选择公司投保,这家保险公司同样要享有180天的免责期。但为了承揽这笔业务,这家保险公司向当地教育管理部门书面承诺放弃了免责期,将这笔业务以续保形式办理。也就是说,一年保期内,只要小琳这批学生出现生病等人身意外,这家保险公司就要每人赔偿6万元。
再次投保3个月后,小琳身体出现不适。经医院检查,他患有白血病。小琳家人向后来投保的这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6万元,但遭拒绝。
不久前,小琳家人代小琳将启东这家保险公司的上级省公司告上玄武区法院,索赔6万元。该公司向玄武区法院提出书面答辩:小琳患上白血病后,没及时向他们通报;小琳再次投保,白血病是在免责期内发现的,保险公司没有责任。
小琳家人坚持认为,再次投保时,这家保险公司已书面声明放弃免责期,小琳应得到赔偿,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南京玄武法院认为,小琳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这家保险公司立即给付小琳6万元。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法院遂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