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下午5时,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倍受网友关注的卜延兵诉涟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作出裁定:应原告卜延兵书面申请,淮阴区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卜延兵撤回起诉。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并分别签收了裁定书。

  2月13日,淮阴区法院立案受理了该案。 2月23日,淮阴区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同时在互联网上予以图文直播,部分网友到法院旁听了庭审。3月12日,原告卜延兵以与被告涟水县公安局的行政争议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淮阴区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日,经合议庭询问,原告表示系自愿申请撤诉。3月19日,合议庭再次征询意见,卜延兵仍表示坚持3月12日的撤诉申请。

  3月20日,淮阴区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作出裁定,依法准予原告卜延兵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