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物管公司因车辆在小区内停放而发生的丢失或毁损纠纷是目前在社会上争议较大的一类纠纷。对于此类纠纷,应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分担责任。本文主要阐述的是物管公司对小区停车场内存放的车辆的保管义务,以及在此基础上,物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一、此类纠纷的法律性质

认定因车辆丢失而引发的赔偿责任,首先应明确此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还是合同违约。笔者认为,丢车纠纷尽管视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但共同的事实是当事人之间都有合意和交车行为,实际上是以口头形式建立了合同关系,车辆丢失后停车场如果要承担责任,应该是合同约定的责任即赔偿责任。另外,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权利义务都是特定的,被侵害的显然是一种相对的权利,从损害后果看无疑也是财产性质的。因此,停车场与丢车人之间的纠纷应当按照合同法的原则和规定处理。

二、关于小区停车场内的停车合同性质之争议

在明确合同责任的基础上就要具体区分一下该合同的性质。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车主与停车场建立的是车辆保管关系。停车场既然允许车主停车并收取了停车费,自然应保证车辆在停车场内的安全,对车辆的盗损有看管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区内的车辆丢失应当属于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安保义务内容之一,因此,车主应当依据物业管理合同要求物管公司承担责任,而并非是依据保管合同主张赔偿责任。物管公司只要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安全防范的义务,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所存争议之分析

本文认为,物业公司是接受业务的委托,根据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活动,其义务只能是维护物业的治安、卫生和社会生活秩序。对于业主所停放的车辆,一般物管公司都要收取一定的停车费用,虽然物管公司一般会主张其收取的费用是代业主收取的占用公共部分的使用费,且这部分费用应当由业主大会通过决议确定收费标准,并由物管公司将收取的全部费用及时移交给业主大会。而在实际物业管理中,小区业主停车缴纳的停车费是有物管公司确定的,并且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由物业公司公司使用。因此,物管公司与车辆停放人之间的合同应当属于保管合同更为恰当,据此可以认定物管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完全是基于提供保管车辆的服务而收取的一种保管服务费用。因此对于车辆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发生的丢失或毁损纠纷,则物业管理应当负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如果在停车期间,车辆发生丢失或毁损,物管公司应当按照保管合同理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