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推出了一系列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的举措,这些举措减少和避免了法官与律师之间不正常交往的发生,有力促进了司法公正。但一些法院在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过程中存在矫枉过正的倾向,此种倾向极不利于法官与律师之间良性关系的建立,应当引起重视。

一、表现及弊端

1、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得不到充分行使。律师在诉讼中享有法定的权利,但部分法院却以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为由,出台一些限制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例如,苏北某县法院就“不准法官允许律师代当事人领取款物,如确需律师代当事人领款物的,必须经院长批准”等规定。这些缺乏法律依据的内部规定在限制律师诉讼权利的同时,也损害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弱化律师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法官与律师同属于法律共同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及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各自的重要作用,而部分法院的苛刻做法则在法官与律师之间挖掘一道鸿沟,不但阻碍法官与律师友好合作关系的建立,弱化律师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而且容易导致律师与法官的对立,造成律师给法院开展诉前调解、诉讼调解、依法裁判设置障碍的情形发生。

3、律师执业、法官与律师间交往的正常格局被打破。部分法院扩大了法官在与律师有特殊关系时实行回避的范围,限制甚至禁止法官与律师8小时以外正常交往。现实中,法官与律师之间往往存在诸如亲属、同学、朋友等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基于怀疑可能影响司法公正而要求法官扩大回避范围、对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正常交往加以限制甚至禁止,不现实也不合情理。

二、对策建议

1、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法官不规范的社会行为不仅仅存在于和律师之间,更存在于法官在形形色色的社会关系之中,部分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仅是其中的表现形式之一。因此,通过加大教育整改力度,全面提升法院整体队伍素质,培养法官主动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能力,塑造法官优良的外在司法形象才是治本之策。

2、争取律师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在规范法官与律师交往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法院单方作出努力,更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律师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律师所在的单位大力协助,应当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配合,加大对律师的管理力度,加强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从而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3、适当提高法官的待遇。法官的劳动强度及工作压力均大于律师,而收入却与律师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阳光工资”施行后,法官的实际收入较以往客观上降低,此种情况是造成法官心理失衡进而与律师建立不正当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适当提高法官待遇、加强法官职业的物质保障,这是解决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一个有效途径。

4、畅通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交流渠道。建立联席会议议事、会商制度等,加强法官与律师的沟通协调;加强业务培训与学术交流等合作,促进法官和律师法律业务水平的共同提高;制定和完善相互监督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各自不廉洁、不规范的行为。通过交流渠道的畅通及交流平台的搭建,促进法官与律师之间阳光、和谐关系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