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离婚案件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作者:付陈友 发布时间:2012-03-20 浏览次数:1062
当前离婚案件已经成为基层法院最常见的民事纠纷,笔者从日常的审判实践中发现目前离婚案件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试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子女抚养新问题日益突出
在离婚纠纷中,多数案件都涉及子女抚养。离婚率的上升,必然出现更多离异家庭;离婚人群低龄化,使得更多年龄幼小的孩子成为单亲儿童;由于离婚后,有些抚养方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或双方均不尽义务,将孩子丢给年迈的爷爷奶奶,使这些儿童缺乏父母的亲情呵护,疏于管教,脆弱的心灵过早的蒙受阴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断层和缺位,较易引发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这是一个令人忧心的社会问题,据相关机构在对100名少年犯进行的抽样检查中发现,有60%的人来自离异家庭,父母的出轨、争吵,是造成他们暴力冷漠性格的真正元凶。可以这样说,父母离异是孩子心灵健康的杀手。
因此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必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尽可能降低离婚对未成年孩子所可能造成的伤害,包括全面衡量谁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如何保障孩子生活来源及财产安全等方方面面。
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抚养问题不再单纯是抚养费、探视权问题,还扩展到子女生病、读大学等大额支出如何承担。因婚外恋产生的非婚生子女欺诈性抚养赔偿、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转正也日渐成为新名词,目前学术界已有研究,但在实践中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急需《婚姻法》制定相应条款,以便给审理工作提供依据。另外,抚养方损害子女利益的新情况也增多,例如将离婚时双方赠与子女的房产私自过户到自己名下甚至变卖、将赠与子女的收藏品隐匿或变卖,这类情况在今后的审理中也将成为重点。
2、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分割复杂化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夫妻共有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日趋发展为房地产、汽车、古董收藏、公房使用权、个体商店经营权、公司股权、动迁补偿等大额款项,一些一时难以估量价值的财产如股票、字画等也频繁出现,夫妻共同财产呈现出内容新、数额大、资金来源复杂等特点,这便给法官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带来新的挑战。许多争吵不休的离婚诉讼当事人本身对离婚并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互不让步,横眉相对。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3、妇女权益保护面临司法障碍
首先,家庭暴力界定的缺失给法院带来无据可循的困挠。妇女提出离婚的一项重要理由是遭受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严重影响妇女的生活质量,影响家庭稳定。但是,目前立法没有明确提出家庭暴力认定标准,治理、防范、处罚家庭暴力的原则、方法、机制也未予明确。同时,基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家庭暴力长期被认为是家庭生活的一部分,将行政权、司法权的干预排除在外。除非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家庭暴力无法引起国家权力的干预,而长期家庭暴力的积累给妇女造成的身心伤害又是非常巨大的,立法的缺失与司法的救济权能在此产生了强烈的冲突。
其次,女方当事人诉讼能力低下给法院带来认定事实的困挠。女性由于自身的生理差异,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内部侵害,但因为许多女性当事人诉讼能力低下,举证意识不强,在诸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关键点上往往举不出有利证据,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导致其对有过错的男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往往很难得到支持。此外,在婚姻关系中,男方一般处于经济活动的中心,对家庭财产的来源、支出享有相对较高的支配权,离婚时对财产的实际支出最清楚,隐匿、转移、伪造共同债务的可能性及实际能力较强,如果男方是过错方,可能因非家庭生活之需而外欠债务,甚至举债行为本身是在损害婚姻生活而不是为了家庭的共同利益。由于女方缺乏举证能力,难以提供证据线索,法院无法运用司法权力予以查证,法律也未授权法官选择排除恶意债务,法官排除恶意债务的技术亦不完备。女方诉讼能力的欠缺加上司法技术的障碍使得法官在保护离婚妇女权益方面常常陷入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境地。
再者,在处理房产问题时,妇女住房权益保障成为离婚审判实践的另一个突出难点。一些女方引用《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就离婚后无房者的住房权益保障所作的概括性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的进一步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方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要求法院判决男方给予房屋居住权帮助,以保障其住房权益。这便使法官陷入两难境地:若简单的以住宅属男方财产或男方非产权人为由,致妇女的要求解决住房的请求于不顾,则判决将可能导致双方的矛盾激化,甚至有些妇女因此而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不仅离婚案件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反而使女方将原对男方的怨恨转嫁到法院头上,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动。若以判决女方对婚姻住宅的“居住使用”权利保障离婚妇女的住房权益,来达到具体个案中男女两性间住房资源分配的相对平衡,则又将陷入另一种困境:由于我国目前法律条文中尚无居住权的规定,这样的判决将呈现出实质公正与形式违法的矛盾:一方面,由于司法判决保护了女性当事人离婚后住房权益的实现,因而具有实质上的合理与公正;另一方面,由于判决是在缺乏法律根据的情形下剥夺或限制了房屋所有权人和其他使用权人的权利,因而又往往表现为操作形式上的违法性。而且,由于离婚判决中对当事人“居住使用”的内涵不清,对居住期限、范围、费用负担等往往语焉不详,使得离婚妇女虽然依据判决取得了婚姻住宅的居住权,在现实中却常常得不到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认可与尊重,生效判决在执行时困难重重,举步维艰,甚至因此产生了更多新的纠纷。离婚妇女的住房权益难以保障已经成为横在司法实践者面前的一道难题。法官如何公正处理用住房对生活困难方进行居住帮助已成为当前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处理房屋争议中的难点之一。
4、虚假离婚隐蔽性强致辩认难
近年来,一些人为了达到某些目的,以假离婚规避法律、政策的现象开始出现,而且呈上升趋势,已成为困挠法院审理工作的一大难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实践中主要有如下几种不法目的表现:一是通过假离婚达到拆户目的,从而获取更多的补偿、安置待遇、子女就学优惠等。二是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规避法定债务。三是通过假离婚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通过离婚再结婚,达到“多生”的目的;四是通过假离婚规避政府制定的关于购房的相关政策。假离婚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制度,而且严重干扰了法院及婚姻登记的正常工作,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由于假离婚通常是以合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法院在审理时往往无法识别,即便存在疑点也终因无相关证据而难以查证,案件本来面目较难被还原,已成为离婚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之一。
二、对策建议“
1、构筑大调解格局,挽救破裂婚姻
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占据较大的比例,而且离婚案件也是最为复杂,且最为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因此,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坚持“能调则调,多调少判,以调为主,判调结合”的原则,尽量以调解为主,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案件审理中,尽可能指派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都较为丰富的法官专门负责此类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同时根据当前申请离婚当事人多为女性的特点,适当安排女法官办理此类案件,通过女性与女性之间的设身处地的沟通做好思想工作,尽量挽救更多的家庭。
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如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属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妇联等基层组织、当事人所住社区的办公人员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当事人的子女到场做工作参与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积极参与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明白彼此间面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婚姻中的冲突,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避免夫妻双方矛盾越来越大、裂痕越来越深,也能够取得第一手资料。条件成熟时,应建立重大家事纠纷处理协调制度,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组成由法院、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联、当事人所在单位等部门共同组成的调解机构,全力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2、加强诉讼指导,提高举证能力
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经济地位不平衡,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在调解中要善于进行利害关系分析。对于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法官也有责任行使释明权,为受到侵害的离婚一方“找一条路子,出一个点子。”。
3、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减少问题少年出现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使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双方相互,监督减少对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建议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与离异家庭、子女就读学校建立联系卡,时时回访沟通,了解子女生活学习情况,及时制止对子女利益损害情况发生,使我们的审判工作得以延伸,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子女,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
4、向妇女适度倾斜,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妇女相对处于弱势,在婚姻家庭破碎后受到的伤害也相对较深,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是司法关怀的一种体现方式。离婚时在财产处理方面,原则上均等分割,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大部分妇女的经济条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要适度照顾妇女的利益,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其正常行使离婚权利,避免妇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绝境。同时要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形贡献,按照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给予妇女适当补偿。对离婚后无房居住的女方,特别是在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通过赋予女方一定期限居住权的方式,来平衡男女双方的利益。对于居住的期限,应灵活掌握,可以是临时居住权,可以是长期居住权。对于有劳动能力,又不抚养子女的暂时困难一方,其居住权应当是短期的,一般为两年;对于有劳动能力抚养子女且生活困难的一方,如果其收入不足以租赁房屋或购买房屋的,居住权可以是长期的,居住到其有房居住、再婚或子女成人为止。对于年老病残,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无房居住的一方,应允许其居住至再婚或死亡为止。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对该房产共同管理、共同修缮、共同投入了新财产,从而使该财产增值的,女方还有权主张对该项财产的增值部分享有权利和利益,要求男方给予经济补偿。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患有精神疾病等严重影响日常生活的疾病及无生活来源的当事人,应协调民政部门、基层政府组织、社会保障机构等部门,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并对弱势一方提供法律援助,依法为其争取相应合法权益,为案件调解奠定有力基础。
5、多部门联合,共筑防范虚假离婚防线
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应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标准,防止当事人通过调解或判决的形式达到虚假离婚的目的。条件许可的,可扩大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事由的公告范围,便于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同时,法院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结合案情综合认定事实。与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公安、信贷等部门建立联系,加强信息通报,避免和减少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恶意型离婚。法院一旦怀疑诉讼当事人之间有虚假诉讼的可能时,更应加强调查职责。在当事人明显“无争”的案件中,对是否存在诉讼欺诈要予以一定的注意,具体可通过加重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来查清事实。强化对当事人调解方案合法性的审查,特邀基层组织人员参与调解等,竭尽所能识别虚假诉讼。同时对利害相关人可进行适当的通报,避免误判。对经查证确实的假离婚者,要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给予相关纪律处分。通过与民政部门、计生部门、基层群众组织联合,多管齐下,共筑一道防范和制裁假离婚行为的防线。
6、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婚姻管理机关、农村基层组织等多方面的职能作用,通过庭审讲法、到基层社区发放法制宣传资料、讲授法制课、与全市县区各广播媒体联合进行法制宣传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婚姻法的宣传,使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互相忠诚等婚姻思想深入每一对夫妻。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增强责任感,同时也引导确实感情破裂的当事人学会依法维权,有力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