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近日,无锡南长法院受理了一房屋中介公司??环宇房产公司的居间合同纠纷,驳回其要求购房方华某支付房屋中介费的诉请。

今年517日,通过环宇房产公司的介绍,华某与崔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并约定待协议生效后,华某于产权过户前支付中介费13900元。然而7月,华某准备过户时方得知,崔某出售的这套房屋在出售前就已经抵押给了银行,于是当即和崔某明确了该份房产转让协议无效。由于环宇房产公司故意隐瞒实情,华某也拒绝支付房屋中介费。出于对华某行为的不满,环宇房产公司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华某与崔某在环宇房产公司的居间行为下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由于环宇房产公司在居间过程中未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华某如实汇报,使其在不知悉房屋被设定抵押的情况下与崔某签订的。该协议经售购双方确认无效,故环宇房产公司的居间行为未使华某签订的合同有效成立,故驳回其诉请。(文中均系化名)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环宇房产公司为了赚取中介费,故意隐瞒了房屋的实际情况,损害了华某的利益,因此无权要求华某支付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