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连云港讯:日前,新浦法院对本市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专用权罪依法作出判决,对两名将承包鱼塘擅自填平造地建房对外出售的被告人周某、张某分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了刑事责任,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2006年,周某与张某达成协议,非法将其承包的鱼塘部分转让给某,由张某将鱼塘填平后建房对外出售。2007 12月,周某与张某签订了书面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周某将东、西两块鱼塘永久性转让给张某使用。之后,张某在未经国土、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该处鱼塘土地的用途,用土石方对两块鱼塘进行填垫,平整出 10.216亩土地,并出资以上10.216亩土地上违章建房出售,截至 2008 10月共建成住房 7排(共 70套)。随后,张某等人以连云港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销售,已实际销售住房 40余套。

该案的当事人严重破坏临洪村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牵涉40余户购房者利益,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同时,由于该案系新类型案件,法律上对鱼塘填垫出土地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滞后,尤其是在对水面改为土地的面积认定上存在法律空白,因此对本案的及时、高效、妥善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新浦区区委领导高度重视,区委政法委多次召集公检法部门召开协调会,对案件进展情况进行协调指导。新浦法院领导对该案亲自督办,多次召集刑庭相关同志听取案情汇报,分析研究案件。案件承办人加班加点阅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该案的审理引起社会各届的广泛关注,先后开庭三次,每次庭审旁听人数均超过百余人。在审理过程中,该院审判人员会同相关评估单位,亲自到现场,丈量堪查;主动与公安、检察部门、法律专家沟通,充分结合实际,开拓思路,在司法解释对非法占用农用地量刑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运用相关法理,正确理解适用刑法原则和立法原意,对涉案者准确定罪量刑。

案件判决后,涉案人员表示服判息诉。通过对本案的审理,较好地宣传了法律和政策,对一些对上述违法行为持观望态度者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在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方面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地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