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家庭冷暴力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但在国内因为认识上存在的偏差和社会的不重视已经成为现代婚姻的杀手。家庭冷暴力正在成为某些家庭越来越常见的暴力行为,使配偶甚或是子女在精神上受到严重的伤害。我国现有立法仅对传统型的热暴力的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家庭冷暴力的立法还是一片空白。鉴于此,笔者希望我国尽快制定有关家庭冷暴力的法律制度,以维护冷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家庭冷暴力的概念与特征及法律构成;第二部分分析家庭冷暴力的成因与危害;第三部分笔者就如何完善家庭冷暴力的法律救济提出建议。不足之处,还望指正。

 

关键词:家庭暴力 冷暴力 救济措施

 

一、家庭冷暴力概述

 

(一)家庭冷暴力的概念

 

人们所熟知的家庭暴力是夫妻间拳脚相加、头破血流的身体暴力, 相比于这种家庭“热暴力”而言,一种新型家庭暴力—以冷落、漠视等为主要特征的精神虐待型家庭暴力的发生比率正在逐步上升。我们称这种类型的家庭暴力形式为冷暴力。

 

关于家庭“冷暴力”的内涵我国立法和理论界还没有明确的界定。通常认为,家庭“冷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在产生矛盾的时侯,不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家庭冷暴力以言语为主要工具, 通过减少甚至停止夫妻之间的言语交流,从而达到伤害对方的自尊心的目的。家庭“冷暴力”与普通家庭暴力相比,表现形式和内容上是一种更具有隐秘性和持久性的精神暴力。尽管身体暴力或性暴力的同时包含有精神暴力的成分, 但他们主要是通过伤害躯体进而伤害精神的, 而冷暴力一开始就是指向精神的。[]因此,冷暴力给受害者带来的伤害程度更深。

 

(二)家庭冷暴力的特征

 

家庭“冷暴力”是家庭矛盾长期无法调和所出现的一种不健康的错误应对方式。与传统型的家庭暴力相比较,家庭冷暴力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 不作为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我国的家庭暴力仅仅限于身体暴力这一种形式,并不包含精神暴力。上述定义中虽然提到精神伤害,但是这里的精神伤害不属于家庭暴力范畴,是附属于身体暴力的精神伤害。家庭“冷暴力”是精神暴力的一种形式,最大特征就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拒绝与漠视,其行为表现为处理夫妻关系时采取不作为的方式,不关心对方,从而达到伤害对方的目的。

 

2. 行为隐蔽性

 

家庭“冷暴力”的最大特点是隐蔽性。“热暴力”容易为外界察觉,家庭“冷暴力”与以往的身体暴力的不同点就是:不见伤口,也不见流血,没有明显的发展过程,当事人一方从精神上控制折磨对方,因此隐蔽性较强。同时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思想和知识人群要面子观念的影响,夫妻矛盾从而被有效地加以掩盖。住宅的相对独立性、周围人群对他人私生活的尊重使得家庭冲突不易为他人发现,加之冷暴力没有躯体上痕迹等,这些因素都为家庭“冷暴力”的秘密性和隐蔽性加设了保护网,使之得以掩盖,也减少了外界介入、调解的可能性。

 

3.高学历人群占主导

 

家庭“冷暴力”多出现在文化层次较高的家庭中,这部分群体拥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职业身份,认为拳脚相加这种暴力方式不符合自己所受教育和职业角色,于是他们采取比较隐蔽的“冷暴力”方式。

 

4.后果的严重性

 

热暴力的严重性是有目共睹的,但长期冷战造成的精神上的折磨远比肉体上的伤害更持久、破坏性更大。若矛盾双方没有采用适当途径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或冲突矛盾时,不仅矛盾双方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而且还会使自己感到压抑、郁闷不已,久而久之,由于长期的不良清绪的积蓄,经常会导致受害者产生委屈感、被控制感、挫败感、精神恍惚,感情变得脆弱,心理上常伴有孤独、抑郁、消沉,无精打采,容易引发精神和生理疾病。长此以往,就会使受害者无力承受而自残、自杀,甚至以暴反暴,造成更恶劣的后果。另外,生活在家庭“冷暴力”环境下的孩子,其心理上留有灰暗、悲伤的阴影,容易使孩子产生孤僻的性格,不愿和别人沟通,性情忧郁、孤独,致使孩子不能健康地发展,无法适应外面的世界。

 

5. 司法上认定难

 

拳脚相向的热暴力很容易让受害者身上留下伤痕,留下罪证,冷暴力的伤害无伤痕、血迹,不能做伤情鉴定,即便将施暴者告上法庭,也因缺乏足够证据,难以认定过错方,司法也难做裁决,施暴者也很难受到社会和法律的制裁。

 

(三)家庭冷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

 

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隐性的暴力形式,给对方的伤害比热暴力更大,身体遭受伤害后,经治疗一段时间后就会痊愈,而“冷暴力”带来的是精神上的恐慌,折磨,是长时间无法调理的精神疾病。在家庭“冷暴力”中,冷漠是最普遍的表现方式。夫妻双方在产生误解和矛盾时,不是通过交流等方式积极处理和解决,而是疏远对方。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轻视和放任,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对对方的行为不管不顾,不关心对方的烦恼和家庭中的饮食起居,不再做以前一直由自己主动承担的家务;临时出门不再通知对方没有任何原因地“失踪”让对方找不到踪影;懒得和对方说话,不喜欢单独面对对方。更有甚者,对所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逐渐丧失主动解决问题的主观意愿,觉得对方所做的一切好像都与自己无关。

 

二、家庭冷暴力成因与危害

 

(一) 家庭冷暴力的成因

 

家庭“冷暴力”是历史、文化、心里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家庭“冷暴力”的产生原因错综复杂,笔者试图从社会及个人心里两个主要方面来阐释家庭冷暴力产生的原因。

 

 1. 家庭冷暴力产生的社会因素

 

1)社会转型期家庭产生的新矛盾。女性经济地位提高引发两性的家庭权力之争。女性经济上的独立,提高了她们的自我意识,也提高了她们的家庭地位,经济地位的确立意味着传统性别神话的解构,当代女性致力于建构男女平等对话的家庭互动模式,也迫使男性重新审视男女的关系。然而,在传统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的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下,不少男性还是难以完全摆脱大男子汉主义的观念,甚至拼命想要维护自己正在失落的权威。当家庭纠纷发生时,一旦妻子不“听话”,有逆反情绪或反抗行为,他们便认为是破坏了自己的权威形象,危及了自身的中心地位,在不能使用身体暴力的情况下,以缄默、疏离等行为作为惩罚的手段,并以此来达到控制妻子、巩固自己家庭地位的目的。然而,对于在男女平等的呼声中成长起来,并且依托经济支撑而摆脱了被支配境地的当代女性来说,她们有了维护自身权利的底气,一改传统女性软弱的特质,不愿意主动让步以求和解(特别是当认为自己没有错时),反过来,还可能针锋相对,以牙还牙。一些女性为了强化自己的家庭地位,也时常成为家庭“冷暴力”的制造者和升级者。一场没有硝烟的家庭发言权、指挥权和决断权的争夺在无声无息中悄然进行着。于是,在权威与反权威、控制与反控制的对峙和较量中,“冷暴力”不断升级。可以说,“冷暴力”的产生是与妇女地位的上升联系在一起的,是男女双方家庭权利之争的产物。[2]

 

2)道德调控手段的弱化导致家庭美德感被削弱。“道德调控以风俗习惯、社会舆论和权威榜样等为手段,对个体道德心理和道德行为进行调控,使之符合社会的要求。”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正在不断地发展,也激发了人们的物质欲望,等价交换这样一些市场原则渗透到家庭中,给家庭伦理道德生活带了危机。利益的驱动导致了家庭成员之间情感的驱功利化。传统道德的调控能力在家庭生活领域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弱。在家庭美德感逐渐消弱这样一种社会氛围里,施暴者没有道德的约束,没有习俗和舆论的外在压力,也不会因为施暴而内疚。一种行为发生如果不受任何阻力,且又能给行为人带来效用,那么行为人就会倾向于重复该行为。“冷暴力”则更是如此。

 

3)文化程度的提高。随着教育的日益普及,人们的文明程度也在不断提高,社会的文化层次呈现多极化。一般而言,人的文明程度提高,处事更理性,守法和维权的意识都在增加。家庭矛盾的表现形式将逐步由野蛮动粗转变为看起来相对“文明”的冷淡、疏离、漠视。某种意义上说,家庭冷暴力的产生与夫妻文明程度的提高是相关的。“冷暴力”把家庭矛盾的对抗形式由低级的身体虐待转为高级的精神压迫,把躯体的对抗转为心灵的对抗,把武力的较量转为智力的、忍耐力的较量,把明显的冲突转为隐蔽的对立。从某种意义上说,“冷暴力”相对于“热暴力”来说,是一种更文明的方式,尽管它还是消极的,危害是明显的,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文明。这就是为什么城市人和知识人更容易发生冷暴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伴随着708090后一代结婚高潮的到来,在面对夫妻矛盾时,由于缺乏调适矛盾的能力而很容易出现争吵,互不相让,最终导致冷暴力的发生。

 

另外,法律意识的增强也助长了家庭“冷暴力”的发生。随着普法力度的加

 

大,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身体暴力容易被诉诸法律,施暴者不愿挺而走险;而“冷暴力”形式即便对簿公堂,也难以取证,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分清谁是谁非,司法手段介入存在难度,往往让施暴者承担法律责任很难。现实中,丈夫如果明目张胆地殴打妻子必然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故道德的非强制性控制和法律的强制性控制都不同程度地制约了身体暴力的发生。然而这样的结果是家庭暴力的形式此消彼长,家庭“冷暴力”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2. 家庭冷暴力产生的心理因素

 

社会压力的增加而调适能力相对不足引发心理健康问题。转型期社会和经济的重大变革,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提供人们便利与舒适的同时,也带来了种种压力和重负。拥挤的生存空间,飞快的生活节奏,复杂的人际关系,无休止的竞争使城市人本来就很脆弱的心灵变得更加紧张、敏感,人们的心理动荡点明显增多,人们感受到的精神压力大大增加。在这种情形下,无论是扮演社会角色还是扮演家庭角色,挫折、失败都是在所难免的,心理失衡的可能性随时存在,紧张的社会生活容易引发人们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问题。近年来708090后独生子女结婚率的大幅上升,这些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的年轻夫妇既容易发生矛盾冲突,又容易在发生矛盾后,自我中心,不愿自我反省,不会迁就、不会妥协,更不愿认错,从而很容易使矛盾扩大化、复杂化。冷暴力的产生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夫妻双方缺乏调解能力的结果。现实中,那些个性内向、压抑者,敏感多疑者,不善于表达情感者,自我中心和好强任性者,在内外压力下,更容易发生“冷暴力”。换言之,“冷暴力”行为也是一个“心理健康问题”。[3]

 

(二)家庭冷暴力的危害

 

与一般的家庭暴力一样,家庭冷暴力侵害的分类客体为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在暴力行为所侵害的直接客体方面,与主要侵害家庭成员健康的其他暴力形式不同,家庭冷暴力所直接侵害的客体及其所造成危害的方面更为复杂,一般来说,家庭冷暴力可能对受害人的以下权利造成危害:

 

1.侵犯受害者人身权利

 

家庭冷暴力的最大危害是侵犯受害者的人身权,受害方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是其长期侵害的对象,有时候家庭冷暴力甚至会危及被害者的生命。

 

家庭冷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使受害者精神上感到折磨。遭受暴力的一方长期生活在冷漠、紧张的气氛中,有的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上的崩溃,有的在找不到正当解决途径、积愤难消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逃离、自杀、杀人等方式寻求解脱。

 

2.导致家庭破裂

 

家庭“冷暴力”是影响婚姻家庭的重要因素,长期受“冷暴力”侵害的家庭,以爱情维系的婚姻关系就会受到损害、扭曲,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幸福,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

 

3.损害未成年人成长

 

儿童由于家庭关爱的缺失,有可能变得孤僻、自私、甚至自我封闭,出现情绪焦虑、恐惧、自卑等心理障碍,其中很多人甚至尝试使用暴力行为或破坏性行为发泄感情。而有的儿童由于父母的长期冷战,对他们不理不睬,漠不关心,以至于他们的身心得不到健康的发展,成为了社会上问题少年。其中有的人最后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被社会上发生的许多青少年犯罪的案例所证实。

 

4.影响社会稳定

 

家庭冷暴力不但对家庭有影响,而且它的危害性还会涉及社会。家庭是社会中的最小组成单位,家庭的和谐稳定与否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家庭的不和谐使得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增加,使得家庭出现了矛盾得不到解决,婚姻关系紧张,受害者痛苦,有可能导致家庭破裂,出现问题少年,同时也提高了犯罪的几率。长期遭受冷暴力侵害又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家庭成员们,有的以自杀寻求解脱,有的伤害对方以达到报复的目的,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

 

5.对施暴者自身的影响

 

 施暴者实施“冷暴力”以后,往往给家庭成员带来巨大大的伤害,造成家庭成员间的疏离和怨恨,更有可能失去家庭、失去亲人。这会阻碍施暴者人格的发展,使施暴者变得对社会,对其他人更冷漠甚至变态。变得无家可归,精神上也会遭受痛苦。

 

三、家庭冷暴力的法律救济

 

目前我国法律上并未对家庭冷暴力构成作出单独的界定,因此也未对其法律救济作出专门的相关规定,这一状态不利于从法律上遏制家庭冷暴力现象的产生。笔者认为,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特殊形态,家庭冷暴力不仅具有可诉性,而且同样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目前法律中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应当同时适用于家庭冷暴力现象。

 

   (一)家庭冷暴力的救济途径

 

1.家庭冷暴力的诉讼救济

 

终结家庭冷暴力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提起离婚诉讼。这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救助形式,也是经常被当事人采用的救济方式。当事人如果能达成协议,则依《婚姻法》有关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如无法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2.家庭冷暴力的非诉讼救济

 

离婚虽然是终结家庭冷暴力的最彻底的方法,但是它在终结了家庭冷暴力的同时也导致了家庭的破碎。而如果相关机构在基层法律部门建立调解委员会则可以通过非诉讼途径有效处理此类家庭纠纷,且这一方法有着以下优点。

 

1)基层司法机关及相关机构的调解建议对于当事人而言具有权威性。相比居委会及妇联等组织,基层司法机构的建议更具有威信力。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更有意愿遵守。

 

2)基层司法机关及其相关机构的调解委员会的建立,便于当事人日后收集证据。司法机关进行调解后,其调解意见书可以作为当事人提出侵权之诉的证据,也可以成为法院认定加害者责任的有力依据。

 

(二)家庭冷暴力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在立法上明确家庭冷暴力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长期受到家庭冷暴力的受害人在离婚诉讼中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家庭冷暴力的立法意义在于建立适当的赔偿制度,其立法目标与家庭暴力的立法目标是一致的。建立适当的制度,使受害人在离婚诉讼当中能够得到适当的赔偿,使当事人可以得到精神慰藉。而这样的赔偿制度是传统的家庭暴力索赔制度不能给予的。受害人不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确立对方对于婚姻破裂的过错,还可以对其过错行为提起侵权之诉,进行精神索赔。

 

笔者认为,在立法上确立家庭冷暴力的法律责任对家庭冷暴力的发生可以起到不可替代的预防作用。家庭冷暴力的施暴方因法律的空缺及相关制度的空缺,在施暴的过程中往往显得有恃无恐,由于法律规制的长期缺席导致当事人其行为变得变本加厉。如果相关法规一旦出台,家庭冷暴力的施虐方对其行为的危害性及惩罚性后果有所认识后,其行为会得到有效收敛。

 

(三)家庭冷暴力的举证责任及其处置

 

1.家庭冷暴力的取证难度及其重要性

 

 家庭冷暴力不同于传统的家庭暴力,施虐者主要以精神虐待为主,因此家庭冷暴力在取证上有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因此对家庭冷暴力在举证制度上应当针对其特点,作出特殊的规定。

 

1)家庭冷暴力行为的隐蔽性

 

首先家庭冷暴力实施的隐蔽性给受害者取证带来了很大程度上的困难。冷暴力的受害者不可能如传统暴力受害者一样在身体上留下伤痕。家庭冷暴力的施暴人实施冷暴力后很少留下物证。这使受害者收集证据面临巨大挑战。如何使受害者收集的证据具有客观性成为人们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其次家庭冷暴力实施环境的私密性给受害者取证造成了阻碍。冷暴力往往发生于夫妻之间,平日的龃龉不足为外人道。夫妻为了维护自己的隐私和所谓的家庭尊严,一般会选择“家丑不外扬”,因此其家事外人无从得知。那么受害者如何寻找证人证言如何证明自己所言是真实的,在法律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2)家庭冷暴力侵害后果的隐蔽性

 

与家庭冷暴力实施行为的隐蔽性相关,家庭冷暴力实施后的伤害后果同样具有隐蔽性。受害人受到家庭冷暴力侵害后,造成的创伤以心理创伤为主。心理创伤不同于肉体创伤,肉体创伤容易寻找到其致伤缘由,而心理创伤不易寻找其创伤根源。尤其在现在这个压力重重的社会,造成人心理创伤的原因多种多样。如何证明受害者受到的心理创伤和施暴者之间施暴行为存在关联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根据上述情况,笔者认为能否建立可行的取证制度是家庭冷暴力立法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

 

2.扩充家庭冷暴力取证途径

 

如何建立完善的家庭冷暴力取证制度。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努力:

 

1)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家庭冷暴力虽然有其特殊性,但毕竟属于家庭冲突,人们在遇到家庭冲突事件时,往往求助于调解,而妇联及居委会则是首选对象,只有在妇联及居委会调解不能解决时才诉诸法院。因此妇联与居委会有着收集证据的优势。

 

如何发挥妇联及居委会收集证据的优势作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妇联及居委会应深入家庭,了解家庭生活状况。及时得知辖区内各个家庭出现的问题,使各个家庭冷暴力事件得以浮出水面,不再沉积,使得问题得以显现解决。在收集家庭冷暴力问题时妇联及居委会应将其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在案,留以备档,如若当事人收集证据时,其记录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供当事人证明案情。

 

其次要发挥好信访窗口的作用。在反家庭冷暴力工作中,妇联组织及居委会应充分发挥其信访窗口的作用充分发挥,这些组织所具有的教育、服务、沟通和个案维权的作用。同时在各街()设立反对家庭暴力投诉站;在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设立家问题咨询台,并不断建立健全自身的投诉网络,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妇联及居委会应将群众反映的问题记录在案,建立档案以便当事人在日后诉讼中可向其申请提取档案作为诉讼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2)建立符合家庭冷暴力的诉讼举证制度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家庭冷暴力诉讼援助区域还属空白。家庭冷暴力的特殊性使其无法求助于公安机关。其受损性质令公安机关难于侦查。因此当事人如若寻求司法救助只能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而达到摆脱冷暴力的目的。如从立法上解决举证难那么我国将从根本上解决取证难这个问题,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可以考虑建立如下举证制度:

 

首先,可以接受一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家庭冷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人往往很难提出充足证据,要求原告负全部举证责任将使受害人处于十分不利地位,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原告举证不力时要求被告对自己没有实施家庭冷暴力的主张负举证责任,这样可以使诉讼当事人合理分担诉讼成本,提高受害人受保护的比率和程度。 此种举证方式已在国外进行实施并取得良好成效。

 

 其次,降低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标准。家庭冷暴力因其隐蔽性而使当事人寻找物证变得举步维艰。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在实际案例操作的过程中可以相应降低当事人举证责任。如若有证人证言及部分其他证据辅证,法院即可认定冷暴力是否存在。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整体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冷暴力也逐渐成为较为常见的社会现象,因此在法律上明确家庭冷暴力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家庭冷暴力采取相关救济途径和法律对策,不仅可以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对家庭冷暴力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而且也有利于从法律上有效地遏制家庭冷暴力 现象的发生,减少其可能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从而对社会和诣和安定产生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参见王琴辉.家庭冷暴力的危害及其预防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 2008 (9).

 

[2]参见仰滢,马建青.家庭“冷暴力”的主要特征与成因分析[J] .陕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2).

 

[3]参见田雨.浅析家庭“冷暴力”[J].法制与社会,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