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今年五十岁的李华琴,去年8月获得了姑妈李易清留给她的五万余元的遗产,由于姑妈只是在临终前定下了口头遗嘱,拿着姑妈留下的存折和存单,银行却不同意支付,因为李华琴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姑妈唯一的合法继承人。无奈之下,李华琴只有将自己的弟弟李华传作为被告告到秦淮法院。

原告李华琴在诉状中写到,自己和被告是姐弟关系,爷爷李慕勇共生育了两个子女,长子李易伟,女儿李易清,其中李易伟是自己和被告的父亲,李易清是两人的姑姑。李易清生于19307232008830日病故于所居住的镇江市丹徒县某寺庙,临终前姑姑留下口头遗嘱,嘱咐其全部遗产由自己继承,当时在场人有丹徒县佛教协会工作人员、寺庙和尚及老年居士安养院服务员共三人作证。在李易清后事处理期间,寺庙工作人员向自己转达了遗嘱内容,并将姑姑生前遗留的存单存折全部交给自己。李易清终生未婚、孤身一人,至其故去时,爷爷奶奶去世已经三四十年,父亲李易伟也已过世二十多年,已无法定继承人。但自己无法在银行支取存款,故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为遗嘱继承人,判决李易清名下存款54760.37元及相应利息归自己所有。

在法庭上李华传辩称,姐姐所陈述的都是事实,但这件事情与自己无关,对姐姐的诉讼请求也没有意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秦淮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姐弟关系,原告爷爷李慕勇育有一子李易伟、一女李易清,李易伟系原、被告父亲。李慕勇于1960127日死亡,生前丧偶未再婚,李易伟于1984718日因病死亡。李易清终生未婚育,并于2008830日病故于镇江市丹徒区某寺的老年居士安养院,李易清病逝时在场人有: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某寺和尚、镇江市丹徒区佛教协会工作人员以及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某寺老年居士安养院工作人员三人。李易清病逝前向上述在场人口述:其去世后所有遗产包括存款由亲侄女李华琴继承。法院查明李易清名下银行存款共计54760.37元。

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中,遗嘱人李易清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要将自己个人的遗产遗赠给侄女即本案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立遗嘱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该口头遗嘱真实有效。故原告主张李易清名下的存款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李易清名下银行存款54760.37元及其相应利息归原告李华琴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