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在别人面前说坏话似乎还是幼儿园时代的幼稚行为,没料到居然在成年人间还有,最奇怪的还是发生在几个“爷们儿”间,致使几个人动起了手。2009年10月28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09年2月13日中午12时许,丁某、钱某谈及同事万某某曾多次在厂里说两人坏话,丁某即提议要找万某某“讨说法”,钱某表示同意。13时许两人冲到万某某住处,指着万某某质问“有没有在领导面前说我们坏话?”万某某予以否认。两人见他还嘴硬,上前对万拳打脚踢,钱某用随身携带的铁棍戳击万某某手臂,万某某被迫逃至二楼房间,很快战场转移至二楼。万某某从房门口一柜上取得砍刀一把,对钱某左手掌及面部各砍一刀,致钱某倒地,又对丁某左肩背部砍了一刀,丁某被迫逃至房间阳台门口蹲在地上,万某某追上后对其颈部捅了一刀,后又对钱某左肩背部砍了一刀,致丁某、钱某受伤。
经法医鉴定:丁某颈部切口约15厘米,深及颈椎,左肩皮肤裂口5厘米,右背4厘米皮肤裂口,左胸背一25厘米裂口,与胸腔相通,左侧血气胸,属重伤;钱某左颞部经耳前至下颌部见一长15.8厘米的创口,其中颞部发际内创口长4.5厘米,面部创口长9.6厘米,枕部见一长5厘米的纵行创口,左背部见一长10.1厘米的创口,左手第二掌骨完全性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属轻伤。
案发后,万某某委托亲属拨打“110”报警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万某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但万某某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万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