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年来,海门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纾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力求案结事了,力保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071-20099月,该院公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42件,其中调解、撤诉129件,该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建立庭前告知制度。主审法官在庭审前向原被告重点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赔偿依据、赔偿原则等问题,使双方当事人做到“心中有数”。在开庭之前,对被告做好教育工作,促使其真心悔过,积极赔偿;对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其积极举证,放弃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二是建立多元化调解制度。对于当事人矛盾分歧较大、冲突较为严重的案件,法院积极调动一切有利因素,将庭内调解与庭外和解、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结合起来,不断扩大诉讼外纠纷的协调解决途径。注重发挥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党委、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等相关个人和组织的积极作用,通过细致入微的思想工作,减少或化解双方矛盾,促成和解。

三是建立限期履行制度。为保障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法院充分利用“被害方谅解”这一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要求有经济能力的被告人,一律在一定期限内给付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一定数额的款物;对赔偿能力有限或无赔偿能力的被告人,则动员其亲属代为赔偿或采取分批给付的方式,确保赔偿到位。对于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的被告人,酌定从重处罚。

四是建立判后释明制度。为了使双方当事人真正服判息诉,做到案结事了,在制度设计上,要以长远的眼光,致力于减少涉诉信访案件。为此,法院要求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完毕以后,就案件有关情况向当事人进一步作出解释,详细说明判决的依据和理由,尽量减少当事人因对判决不理解、不服气而提出申诉、重复申诉、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