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与他人共同买房但未记入产权登记能否要求分享产权份额
作者:曹亚峰 发布时间:2009-11-03 浏览次数:683
本网苏州讯:朱某与袁某系恋人关系,两家父母因双方准备结婚,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某小区的一处房产,该房屋登记产权人为袁某之父。后因朱某与袁某分手,朱某的父母将袁某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分享该房屋的产权份额。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确权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朱某与袁某系恋人关系,两家父母因双方准备结婚,于2006年3月共同出资购买苏州工业园区某小区的一处房产,该房屋登记产权人为袁某之父。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主义为公示方式并产生公信力,经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以产权部门登记为准,未有反证,房屋登记名义人即为房屋所有权人。本案中,原告以房屋出资说明书主张对诉争房产享有按份共有权,但该说明书仅证明原被告双方购买房产时各自的出资额,未约定按双方出资额共享房屋产权,故该说明书并非产权划分协议。且事后,房产登记于被告袁某之父名下,房产登记上也未载明原告对诉争房产有权属份额。因而,出资说明书不足以推翻房屋产权登记的有效性,原告以出资说明书主张房屋共有权,不符合不动产物权取得的法定程序,法院难以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