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江苏省大丰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海偿还原告张军欠款4600元。

张华、李海系朋友关系,2006年期间,被告曾向原告借用过汽车,驾车时不慎撞在树上致车辆部分损坏,当时未报警。事后,原告花去车辆维修费6600元,被告已支付2000元,余款4600元被告李海向原告张军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张军人民币肆仟陆佰元整(¥4600元),定于20089月底前还清,今欠人李海,200857”。到期后,被告李海未能按约偿还欠款,原告索要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因被告借用原告车辆造成损坏维修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已通过欠条的方式予以确认,原告以被告出具的欠条向其主张权利应当得到支持。被告未按约偿还欠款对形成纠纷负有责任。被告李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其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