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以签订租车合同为幌子,占有轿车后将该车抵押获取现金,供自己挥霍,近日铜山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077月,被告人周某为达到获取车辆处置款的目的,与徐州某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协议,租用该公司的价值100900元的“帕萨特”轿车一辆。后周某拆除该车的GPS定位系统并将该车抵押给郝某,获款50000元,所得款项被周某挥霍。同年十月,被告人周某以同样的手段获款10000元并挥霍殆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瑾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