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证结婚一十八年,不曾想,枕边人伍巧花却是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和自己结婚,并被伍巧花起诉到法院,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原告伍巧花与被告顾小明之间的婚姻无效。

 

原告伍巧花系山东省某县人,1982年和本村村民李强强结婚,婚后生育三女一子。原告伍巧花于1990年到沭阳打工,1995年,伍巧花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被告顾小明在顾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20109月至12月初,原告伍巧花又和本县另一村民徐军在徐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12月伍巧花起诉法院要求与顾小明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伍巧花因犯重婚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顾小明领证结婚,违反了《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禁止结婚的婚姻无效的规定,原、被告虽已登记结婚18年,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