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主要是指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与交往的权利。有的国家也称探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在离婚案件中,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探望权的要求,法院一般均会予以支持。但在离婚案件判决后,探望权的执行更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笔者在从事执行工作实务中就曾经遇到过当事人申请执行探望权的案件,基本做法是规定被执行人在某时将子女带往某处与申请人见面,见面后再又申请人将子女送回某处,以实现申请人的权利。然而探视权的执行不同于以金钱、物的给付为内容的执行,也不同于一般的以行为为内容的执行。探视权是一种看望、联系的权利,而且该执行是长期的,执行中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儿童交付给享有探望权的当事人,因为这样就涉及到对人身执行的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造成伤害。因此,《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由此可以看出,探望权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在实践中,当事人及其家人往往因为过去的家庭矛盾而阻挠探视权的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做好其思想工作,告知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予以罚款,以达到惩戒的目的。同时在执行探望权过程中,探望的地点选择也十分重要,可以选择游乐园等地方,在这些地方比较容易使人放松,孩子比较容易接受,也可以选择孩子就读的学校。如果子女已经超过10岁,有一定的独立行为能力,在强制执行探望权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充分尊重其意愿,以保护其身心健康。

目前法律已经对探望权做出规定,但是探望权的审理和执行仍然是一个新课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不断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执行探望权过程中,只要执行人员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就一定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使案件得到圆满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