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袁某与潘某系夫妻关系。20076月,两人因经营所需向孙某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从2008年开始,孙某多次向两人催要,两人以经济困难为由拖欠不还,为此孙某诉至海门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两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孙某遂申请法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袁某下落不明,其妻潘某以无稳定工作,生活困难为由分文未付。法院按法律程序前往银行、房地产监理所、车辆监管所对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发现潘某的银行帐户在近两月内有5000元的款项进出,其有隐匿财产的嫌疑。但考虑到潘某的女儿正处于哺乳期,对潘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利于婴儿的成长,故法院执行人员未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法律规定,此案中止执行。

今年10月份,赵某的女儿已经快两周岁了,赵某仍拒绝履行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有财产而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经合议庭合议、院长批准,海门法院决定对潘某拘留十五日。面对拘留所的高墙,赵某终于悔悟,第二天便将所有执行款项送交法院,此案终告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