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近日,无锡北塘法院受理了一起特别的遗嘱继承纠纷案。案中,被继承人严老生前立下遗嘱,将一套房子留给孙子严小明和周女士。周女士系严老生前共同生活的老伴,但从未办理结婚手续。严老去世后,他的女儿和儿子(严小明之父)按法定程序继承了严老的那套房子。周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严老的子女返还房产。
经查,严老确实于2007年11月27日自书遗嘱一份,写明名下的房产由孙子严小明和周女士继承,一人一半。因这两人都不是严老的法定继承人,故这份遗嘱应属于“遗赠”,当然也同样合法有效。根据《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本案中周女士在知道受遗赠后表示接受遗赠,而严小明在已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一直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因此应视为放弃受赠,所属部份按法定继承处理。最后,周女士如愿得到了严老留下的一半房产,而另一半房产由严老的女儿和儿子共同继承。(文中所用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