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苏州的女士委托一家不动产经纪公司向上海的先生购买其位于苏州的一处房屋,在与先生签订认购书并支付了20000元定金后,却未能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为此女士将先生和不动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近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定金纠纷作出了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7511日上午,原告女士与苏州工业园区某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NO0700155号《物业求购委托书》一份,该委托书载明:买方程女士委托不动产经纪公司购买卖方蒋先生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某新村之物业,购买总价款为115.5万元,包含全部家具家电,相应房款分三期支付。同时,在买方与出卖方正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买方支付2万元作为买房意向金,上述意向金在出卖方认可买方提出的购房条件并在求购委托书上签字后即转为定金。同日,被告先生在上述物业求购委托书卖方签名栏处签字确认。明确同意买方提出的买房条件,并收取定金人民币2万元,并约定若卖方同意依买方购买价款方式出售后,应即于同意之日起5天内依受托方之安排至受托处,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卖方不愿依约履行时,则卖方应加倍返还已收定金给买方,以解除双方承诺之交易。后原告女士与被告先生在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房屋中卫星电视、便洁宝、干衣机等家电是否已包含在总的房价中一并出卖而产生争议,遂未能订立正式买卖合同。另查明,在原告女士与被告先生订立物业求购委托书之前,被告先生在名城苏州网等网站上发布售房信息,明确其想出售本案涉及房屋,出售价为115万元,在对房屋情况介绍时其明确“322卫,豪华装修,卫星电视,便洁宝,干衣机等尽有”。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之所以最后未能签订正式合同是因为对卫星电视、干洗机、便洁宝等家电归属产生争议。本案中,被告先生在当初发布出售房屋信息时就明确了卫星电视、便洁宝、干衣机等尽有,在物业求购委托书上在房价明确为115.5万元时也载明了包含所有家具家电,且相应证人陈述均明确相应的卫星电视、干洗机、便洁宝是包含在总的房价115.5万元中的,故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卫星电视、便洁宝、干衣机等是包含在总的房价中的,而最终未能订立正式合同是因被告先生未能按最初约定条件订立合同。故未能订立正式合同的责任在于被告。对于被告在收取相应定金后未按与原告的约定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被告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女士定金4万元。至于原告要求被告不动产经纪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对不动产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