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业务员收取客户货款后,没有依约上交单位,用于个人日常开支等,在单位追索后,至今仍未归还。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挪用资金案,被告人于言来被判处有期徒刑49个月;本案所涉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于言来江苏省海安县大公镇早稼村人,20055月至20066月间,在担任射阳县海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取客户货款人民币计212544元,未交公司入帐,被其用于个人日常开支等。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0959被上海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言来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未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