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应对刑事警务中出现问题的对策
作者:张强 发布时间:2009-10-27 浏览次数:1054
司法警察在保障刑事审判的过程中,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处理上稍有不慎,就会酿成事故,甚至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因此,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本文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尝试提出几点解决问题的对策,供大家参考交流。
一、问题的主要表现
一是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不正当的要求,即:不戴械具,不出庭;二是不服从管理,即:上囚车说话,不按要求去做;三是庭审中被告人不服从审判,即:不遵守法庭秩序,乱说话;四是被害人家属冲击法庭,即:泄愤报复被告人;五是旁听席有扰乱审判秩序情况,即: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之间的发生冲突;六是突发事件影响警务工作,即:缠诉闹访的当事人及家属采取“堵门挡道”等非正常手段,给案件审判施加压力,影响和干扰干警提押刑事被告人。
二、问题的成因
一是与看守所沟通不够。司法警察没有及时与看守所民警沟通了解被告人的当前的思想动态、日常表现等情况,导致措施缺乏针对性、有效性。二是开庭前警务准备不足,警力配备不到位。警务人员与案件承办人没能及时交流沟通,情况不明,不能根据该案的一些情况,及时制定出相应的警务工作预案。三是一些被告人过分强调自己的不正当“权利”。四是工作不够严谨。司法警察在押解、看管、值庭时,应使用告知词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未能严格执行。六是个别司法警察存在不作为情况。出工不出力,没能真正负起责任来,被告人只要“不跑、不伤、不死”,就算完成任务。对于被告人的一些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可能导致不良结果的发生。七是执行任务不坚决。个别司法警察在管理被告人时有畏惧心理,怕报复等,造成了执行任务的不坚决。八是个别法官指挥不力。有的法官在开庭审理案件期间,遇到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不能及时下达指令,使得司法警察无所适从,贻误战机。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对司法警察的教育。主要是要搞好理想信念教育、职能任务教育、遵纪守法教育、无私奉献教育等“四个教育”。培养司法警察的警察意识、大局意识,不能因为怕报复或碍于情面不作为,不敢管理。(二)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检、押解、看管、值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三)建立威严有序的警务工作环境。司法警察从提押接触被告人开始,要着装严整,态度严肃,与被告人接触时首先要告知其应遵守的规定,违反将承担的后果。以威严庄重的面孔出现在被告人面前,使其感到震慑,不敢乱来。对个别故意不服从管理的,要态度明确坚决制止,以势震慑。(四)调整警力配备,加强法庭警戒。视情增派警力以保证审判区和旁听席人员的安全。首先了解庭审活动是否公开,不公开审理按正常比例配备相应的警力,公开审理就要考虑参加旁听的人数及成份,防止外来因素对被告人的伤害。1、旁听人员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被害人家属)参加旁听的,首先安置被害人家属的旁听座位以不能伤害到被告人为标准,并设置固定警卫法警,确保随时能采取控制措施。2、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家属同时参加旁听的,要分别带入旁听区并分别安置以接触不到为标准,固定警卫与流动警卫相结合,防止冲突的发生。(五)加强装备硬件建设投入。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是保证刑事警务工作顺利进行的有效方法。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构成一种震慑,使其不敢胡来,还能在第一时间内发现情况并及时锁定(固定)证据。(六)建立异地交叉执行互动机制。要考虑司法警察工作的地域性,应尽量减少对司法警察个体安全的威胁因素,使其全身心投入到各项警务工作中去。建议对本地区一些“涉黑”案件以及强制执行等案件建立异地交叉执行互动机制。这样做首先消除司法警察的后顾之忧,使其全力投入执行任务中去,杜绝执行任务不坚决的现象,同时这也是对警员的一种保护措施,体现了从优待警的人文关怀,对司法警察的爱护。(七)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技巧和执法能力。1、提高工作的观察力。观察力对司法警察工作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一种业务能力,在提押、看管、值庭、安检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敏锐的观察力,能使法警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准确做出判断,是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审判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2、提高机智灵活的应变能力。应变能力是司法警察完成各项警务任务,特别是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尤为重要的警务能力,是服务好审判的前提和条件。所以在平时的业务学习及训练中注重应变能力培养,以适应不同警务工作环境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