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下关法院反映当前执行申请费收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作者:关研 发布时间:2009-10-27 浏览次数:1324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执行案件申请费的“先执后收”,实践中可能出现3种情况,一是全额收取,二是部分收取,三是未收取。无论结案时申请费有否全额收取,在管理上均存在一定的疏漏。主要表现在:
1.收费标准掌控难。包括计算标准和收费基数。申请费收费数额由案件执行员自行计算,可能存在尺度不统一、计算错误的可能;收费基数除执行标的本金外,是否包括迟延履行利息,也存在各人计算标准不一致的情形。而更大的问题在于缺少第三方参与,难以监管,为极少数权力寻租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
2.收费情况查询难。由于缺少专门的执行收费管理软件,尽管案件收、结、存数量和个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均可随机查询,一目了然;但对于执行申请费用应收、实收、未收数额,个案收费情况,收费不到位原因等均无从统计,亦无法查询。
3.收费管理监督难。由于没有专人管理申请费的收取,何时交、交多少、以何种形式付款等均由案件执行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案而异、因人而异,互不沟通,极有可能形成时间越长,帐目越乱的状况。
4.和解案件收费难。实践中,一般造成执行申请费不到位的因素主要有:(1)案件无法执行。(2)申请人撤回申请。(3)经批准免收。(4)执行法官疏忽。(5)执行到部分案款,申请人已全部领取。前3种情形不收取执行申请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第4、5种情形下,申请费如何收取到位,尤其是达成和解协议后履行期较长,申请人又不愿意先行扣支申请费的,难度更大。
二、对策及建议
应当制定统一的《执行案件申请费管理规定》,确定计算标准,对应收、实收、未收状态进行动态管理,随时做到帐目清晰、监管有序。
1.立案阶段。案件立案时,由立案庭接待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计算出应当收取的申请费数额,在立案审批表中备注,同时输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便于汇总统计。
2.移送阶段。执行局应建立执行申请费管理数据库,实行台帐式管理。对移送至执行局的案件,将立案庭核算的应收费用金额输入数据库,便于对照管理。
3.案款交付。执行法官办案中,将应收执行申请费数额计入应执行标的额,并在已执案款中优先支付,余款由申请人领取。执行局长在审批案款汇出时,应询问申请费收取情况。遇申请人特别贫困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宜优先收取申请费用的,须经分管院长审批。
4.申请费收取。建议由执行局内勤统一办理费用收取手续。执行法官将案卷及案款执行凭证交内勤,告知相关情况,由内勤至财务室办理缴费手续,并输入收费管理数据库。对于未全部收取到位的,应特别标注欠缴原因。对于实际执行标的额大于申请数额的,应经立案庭重新核算执行申请费,按核定数额收取。
5.结案审批。执行法官在结案报告中应注明申请费的收取情况,有缓、减、免情形的,审批手续必须齐全。案卷装订归档前,书记员应经数据库核对收费信息,补齐相关内容。
6.动态管理。一是每月提醒通报。每月统计通报当月执行局未收申请费的案件和欠缴金额,每名执行法官经手案件的收费情况。二是实行销帐制度。申请费用已收取的予以销帐,未收的挂帐。三是加强督促,责任到人。执行局长应抓好制度落实,常督促、常提醒,尽快将执行申请费用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弥补疏漏,避免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