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近期,常熟法院梅李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婚姻存续期间扶养纠纷案,在承办法官多次做工作、调解下,原被告双方都满意而归。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是指夫妻之间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黄某(女)和周某(男)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顺利结婚,并在次年生育儿子周某某。婚后一段时间,黄周二人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和性格不合,又长期缺乏沟通,二人感情转淡并时常争吵。黄某曾数次要求与周某离婚,周某考虑到离婚会伤害到孩子,就一直忍耐。2007年,黄某被检查出患有尿毒症,本就艰苦的家庭可以说是雪上加霜。此后,黄某再也不提离婚的事情,但生活并不平静。生活的艰难加剧矛盾的升级,黄周之间的关系仍在继续恶化,后来黄某干脆搬回娘家居住。近期,黄某来法院诉讼,要求周某履行扶养义务,每月支付其医疗费、生活费1500元,并提供其房屋居住。

承办法官主持调解时,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矛盾一触即发,甚至大打出手,调解根本进行不下去。遇到这样的情况,承办法官也为难了,因为要拿出方案或者判决都很简单,关键就是双方经济条件都比较差,根本无从下手。后来承办法官对两人进行分开调解,分别作两人的工作。

黄某生病前曾在某公司上班,每月有一千余元的固定收入,后请病假,其间公司仍替她交保险之类,且仍有六七百元的工资。加上居委会每月有300元低保补助,黄某每月有一千元左右的收入,勉强可以维持生活和医药费。周某工作不稳定,目前,只有每月一千元不到的收入,而且有母亲要赡养,还有儿子要抚养。对于黄某每月一千五百元的要求,肯定是无法满足的。

最后,承办法官制定出解决方案,即周某每月支付黄某生活费、医药费200元,并留出一间房间给黄某静养。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多次做工作以后,双方都觉得这个方案可以接受,最终在法院签字同意调解意见,后满意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