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设施损坏摔伤老汉 居委会物业均需负责
作者:陈萍萍 发布时间:2009-10-27 浏览次数:605
本网镇江讯:小区公共健身器材,给居民锻炼带来方便,却因缺乏维修维护,导致七旬老人摔伤,闹上法庭。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经查明,小区的健身器材是新区某企业捐赠给社区的,因缺乏维护,导致螺丝松动,“跑步机腿”掉落。审理中,居委会和物业公司都认为,自己不是健身器材的所有人。对于管理之责,居委会认为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承担管理该健身器材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也不是器材安装者和维修保养者,不可能对辖区内的健身器材实施管理维护;物业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健身器材的管护责任已移交到物业。
法院审理认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作为社区全体居民的代表接受捐赠,确实不是健身器材的所有人。但是,接受捐赠并同意将其安装在小区内,健身器材应视为小区公共设施,物业公司是主要管理义务人,其未合理尽职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而导致该健身器材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刘大爷受伤的主要原因,而物业公司又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居委会没有直接管护健身器材的义务,但应该对小区的物业管理实施必要的监督管理,作为监督管理人,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大爷医疗费等损失8400元,居民委员会赔偿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