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为了使自己公司名下的拆迁地能尽快清理完毕,上市交易,镇江市某公司老总雇人对厂区内的法国梧桐树进行了“清理”,没想到触犯法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司老总及两名主要负责清理的人员分别被判处罚金1-2万元不等。

李某系镇江市某拆房公司法人代表。20074月,为了将公司名下的林隐路某厂区尽快清理,进行上市拍卖,李某找到朋友王某进行场地的清理工作,包括场地上的垃圾和树。很快王某便找到丹徒高桥的陈某,要求在三、四天内将树全部砍掉,双方谈好砍掉的树归陈某处理,卖树所得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及交通费用。410日上午陈某找了十几个工人便开始开工,由于使用了专用锯树工具油锯,短短三天之内便砍掉法国梧桐树36颗,蓄积达24立方米412日下午,接]]群众举报的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将包括陈某在内的十三人带至派出所询问。案发后,李某、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0910月,李某等三人被检察机关以滥伐林木罪向镇江润州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陈某后悔不已,“当初王某找到我时,我问他有无采伐证,他说有拆迁手续,我以为清理厂区场地上的树木与道路上边上的树不一样,不需要采伐证,这下吃了大苦了!” “我也是这样认为的,以为有了拆迁手续就不需要办采伐证了,没想到犯了法,我认罪,希望法庭宽大处理。”李某、王某发出同样的感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日前依法判处三人1-2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