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具抚养条件 诉请变更获支持
作者:李晓东 发布时间:2009-10-26 浏览次数:614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栋梁与被告王阳阳于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原、被告在离婚时协议婚生女张玲玲由被告王阳阳抚养,抚养费自理,现因被告王阳阳暂无固定的住所,在外租房居住,工作期间经常值夜班,经济收入又不高,且该婚生女张玲玲明确表示愿意与原告张栋梁一起生活。为保护该婚生女的身心健康,尊重该婚生女的意愿,有必要变更对该婚生女的抚养权。变更后,被告支付抚养费,并对该婚生女享有探望权。故原告要求对婚生女变更抚养权、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因其与原告离婚,放弃了所有的婚后共同财产,现要求对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与本案所处理的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在本次诉讼中,本院不予处理。被告可就财产分割问题另行主张权利。故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