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大丰法院大丰港法庭立足沿海开发最前沿,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始终将沿海法庭职能定位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港区稳定”。充分发挥司法功能,为港区经济建设和平安稳定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大丰市东琳公司系在大丰港区设立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6年,东琳公司将其大丰港开发建设的鑫福岛花园小区的工程发包给某航空港公司。由于东琳公司无力支付航空港公司工程款数百万元,导致航空港公司无法在2008年春节前兑付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情绪激动,聚集在港区办公大楼前,有打横幅标语,有披麻戴孝,有扬言上访,一时间,港区沸沸扬扬。大丰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考虑到年根岁底,绝不允许拖欠民工工资,为解决这一问题,港区管员会先行为东琳公司垫付150万元,用于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东琳公司出具借条,约期还款,但未能履行,港区管委员于去年12月起诉到大丰港法庭。

大丰港法庭受理此案后,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分管院长要求快速审理、注重效果,确保港区管员会的债权实现,同时要兼顾东琳公司在金融危机下的资金困难。立案当日,承办法官冯玉栋立即通知东琳公司送达相关材料、了解案情,起初,东琳公司负责人对港区管委会的起诉存有不满,经承办人员的耐心劝导,东琳公司同意协商处理。在法庭的精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仅用了一周时间调解结案。但由于东琳公司资金状况仍未好转,无力履行,20091月,港区管委员申请执行。

执行中,得知同一双方当事人另有一100万元标的的案件在本院执行局,大丰港法庭为进一步整合执行资源,经向院领导汇报,将执行局执行案件并入本案一并执行。鉴于东琳公司仅有鑫福岛花园小区的房产,经召集双方会商,东琳公司同意以房产抵偿债务,但仍主张给予一段宽限期,有实力时将房产赎回。大丰港法庭依法对部分房产查封、评估,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将部分房产抵偿给港区管委会,鉴于东琳公司承诺于2009年底以现金方式还款,故房产暂由东琳公司保管,届时,如仍无力还款,则房产归港区管委会所有。本案的审理和执行,港区管委会和企业都表示非常满意,取得了较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