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今年以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改进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机制,推行“分类归责”制度,明确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主体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促使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实现有效转化,有力调动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三类主体的积极性,提高了案件办理质量,促进了全院审判运行态势良性发展。

今年年初,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在总结回顾去年度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时发现,原有的案件质量评查表中所列举的问题或瑕疵虽然比较全面,但是在责任落实方面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够强,未能将各种问题瑕疵进一步细化分类,不能区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各类人员分别应当承担的责任。园区法院是法官职业化试点单位,按照“111的比例,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了一个个审判单元。可以说,办结每一件案件都是整个审判单元互相配合、共同努力的结果。但在案件出现问题时,如果笼统地由整个审判单元承担责任,则容易挫伤责任心强、工作负责的同志的积极性,继而影响到整个审判单元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最终有可能对全院的审判态势带来消极影响。针对上述问题,园区法院经过认真调研,反复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分类归责”实施办法》。该《办法》按照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化改革中人员分类管理的要求,将所有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审理方面问题,主要包括法律适用不当、事实认定错误、裁判文书制作不规范、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等问题,此类问题对于案件质量高低乃至结果是否正确起着决定性影响,应由法官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类为纯粹辅助性问题,主要包括案卷装订不符合规范、笔录制作不符合规范等细节性问题,此类问题主要由于书记员工作不够认真细致造成,应由书记员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类问题介于前两类问题之间,属于非纯粹辅助性问题,主要包括审限变动手续办理不及时或不规范、报结案不及时或不规范等,按照法官助理工作职责相关规定,此类工作由法官助理承担,此类问题应由法官助理承担相应责任。在确定各种问题和瑕疵的责任主体后,在每月案件质量定期评查结束时,除通过审判管理工作通报在全院予以通报外,还要将相应的评查结果分别送交政治部及其所在业务庭,归入各自审判业绩档案,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