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受损车辆修理完后,车主不付费也不来提车,车子就这样放在4S店里一年多,修理价格高达8万元,车主好像不太想要车了。4S店老板忍不住,无奈之下将车主诉至法院。近日法,崇安院判决,车主支付修理费8万元,付完款后把车取走。

20084月,任某驾驶的一辆马自达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车被拖到4S店,经保险公司认定定损为8万元。4S店和任某签订机动车维修合同,约定4S店为任某维修小轿车。不久,4S店就修完车,完成修车义务后,通知任某来取车,然而任某至今未能支付维修费用。

任某表示委托4S店修车是事实,但并非故意拖欠修理费。该车因交通事故被损坏,现事故尚未处理完毕,暂时没有能力支付维修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4S店和任某签订的机动车维修合同合法有效,4S店已依约完成了维修义务,任某依约应立即给付修理费。4S店要求任某立即支付修理费,并提取维修车辆的主张于法有据,判决如任某立即给付8万元,付完款后自行前去提取轿车。如果未按法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