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高某与面包车司机在车里自愿发生性行为,但却在一个小时后报警称遭到了强奸,行为真是不合常理。经鉴定,高某为弱智女。日前,无锡惠山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强奸弱智妇女案件,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但由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

20093月某天,是惠山区堰桥街道的传统集市日。当天,街上车水马龙,高某在公路旁招手,想搭乘被告人刘某驾驶的面的车去新塘里。双方经过一番议价谈妥后,高某却未乘坐,双方相互交换了电话号码,后高某多次主动打电话联系刘某。

3月底,高某又打电话联系刘某,某日下午3时许,双方在堰桥医院附近路段碰面后,高某乘坐刘某驾驶的面的车前往长安街道一荒僻处。期间,刘某与高某在面的车上发生了性关系。出人意料的是,一个小时后,高某即至堰桥派出所报案,声称遭到强奸。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部分性防卫能力,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亦称高某“有点傻,行为怪怪的”,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某应当知道被害人高某可能是精神病患者,故其与高某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采用暴力手段,均应以强奸罪论处。但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采取暴力手段,法院对其予以酌情考量,遂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