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利息三年多无果 再审调解案结了开心
作者:宝应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10-23 浏览次数:573
2005年7月,原告陈某及季某等三人合伙一边搞项目,一边筹建新公司,由于缺少专项资金,就由被告某厂出具借款据向陈某借款,借据未注明利息。由于新公司未能依法成立,原告陈某于2007年8月向法院起诉,但庭审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借款利息的证据。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求,但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的诉求。该判决生效后,原告陈某以“被告某厂资金筹集试行办法”作为证据。于2008年4月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后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10月,原告陈某又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院指令宝应法院再审本案。
宝应法院受理此案后十分重视,合议庭成员将两次审理的卷宗进行认真仔细地翻阅,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都没有调解的诚意。庭前做了大量的说服疏导工作,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仍一意孤行不同意调解。承办人及合议庭的其他成员并没有因此丧失信心,继续做原告及其父的工作,不厌其烦与他们谈心,他们终于被法官精神所打动,称再不愿意调解就对不起法官的一片苦心了。有了调解的意向,法官趁热打铁,立即通知被告到庭调解,经过几番调解以后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审被告自愿一次性给付原审原告利息款16000元,双方握手言和,长达三年多的累诉终于在再审中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