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丈夫与妻子因感情破裂,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孩随其母亲生活,随母生活后,小孩在生活、学习方面极不习惯,后经其原妻子的同意,丈夫将婚生小孩带至其生活生活,随父生活后,其表现较为突出,在学校多次获奖。父亲见状遂诉讼法院,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关系。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张某与黄某曾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1110日婚生一女孩,取名张雅(化名)。2006727日,张某与黄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明确婚生女孩张雅随黄某生活,张某每月给付抚育费150元至小孩成人。离婚后,黄某将张雅带回娘家抚养,由于张雅不适应在外婆家的生活、学习,2007年春由张某亮将女儿张雅接回身边抚养,送入所在镇小学就读至今,此间张雅多次获评优秀住校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2009624日,原告张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婚生小孩张雅的抚养关系。

审理中,原告张某表示有能力独立抚养张雅,不要求被告黄某支付抚养费。张雅亦表示要求随父亲张某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由谁直接抚养,要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及学习、生活等方面考虑,并可征求小孩本人意愿。考虑到原告坚决要求抚育小孩,且小孩数年来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的实际情况,以及小孩现生活、学习良好,并自愿随原告生活,可以认为小孩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变更抚育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可予支持。原告表示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意见,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原、被告婚生女孩张雅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