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发达程度的提高和社会风气的开放,人们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婚姻关系面临着挑战,非婚同居的现象在社会上越来越普遍,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纠纷,成为现代婚姻法领域中所不能回避的问题。据统计,亭湖法院2006?2008年以来共受理此类案件29件,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为此,亭湖法院开展专门报道,以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一、同居纠纷的特点

1、主体要件的特定性。同居的主体是一男一女的异性,排除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多性伴侣或乱伦。

2、当事人双方主观一致性。双方当事人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财产共有关系和两性关系,不存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3、诉讼请求的局限性。同居关系引起的诉讼只能是财产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其中涉及财产分割占65%,子女抚养占35%

二、同居纠纷存在的原因

1、传统的婚姻道德观念受到西方消极思想的影响。自对外开放以来,受西方国家消极文化的影响,中国传统的以家庭为基础的婚姻道德观念,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有所降低,个体的独立性在逐步增强。非婚同居、试婚等现象在现代社会中日益严重,整个社会环境也越来越宽容,尤其年轻人持比较开放的态度,这不能不引起社会的注意。

2、法律意识的淡薄。法律意识淡薄则是导致非婚同居的心理起因。尤其是生活在偏远山区的未婚男女,受经济条件、文化层次和传统习俗等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同居现象相当普遍和常见,他们比较重视结婚仪式而忽视婚姻登记。还有一些人即使达到了法定婚龄也不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而是选择同居。

3、个人的心理原因。有些人选择同居,是害怕离婚的心理因素。目前社会中存在着“适婚”一族,这些人群中,不乏有知识、有地位者,他们选择非婚同居,是因为害怕结婚后,一旦发现彼此处不来再离婚,不但会给自己的名誉等方面造成影响,还会因此引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的法律问题,给自己带来无尽的烦恼。

三、建议采取的对策建议

1、提高全体公民思想道德理念。各街道组织加大传统道德教育的宣传力度,引导年轻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释明同居后果的危害性,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爱情观等,培育他们对异性朋友、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理智地处理好与异性之间的关系。将传统的“四自”精神赋予时代的内涵,在全社会营造科学、文明、健康的良好社会风尚。

2、民政部门加强法制宣传。非婚同居现象,目前在我国城乡等地均有存在,在一些偏远的农村,许多人因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不强,还存在着只要办嫁娶仪式就认为结婚的思想意识,同居现象非常杂;而在城市,丰富的物质生活和多元化的文化意识,男女关系开放,同居又成为潮流。针对非婚同居现象的现实性,民政部门要对其加强有关婚姻法的宣传,引导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人,早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使自己的婚姻合法有效。

3、相关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在我国社会日益发展和变化的今天,非婚同居已逐渐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应该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对非婚同居的现象适当规制、引导、不能视而不见、放任自流。进一步加大法律调整力度,在必要的范围内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调整;发挥法律的指引、导向作用,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好同居关系,以减轻非婚同居带来的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