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课间玩耍时不慎将铅笔戳入同学眼睛,自此引发了两个家庭之间的战争。近日,江苏省无锡南长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确定由原告承担10%的责任,伤人者和学校分别承担65%、、25%的责任。

王强与张渊原系无锡某小学的同班同学。20081月,两人在课间玩耍时,王强的右眼被铅笔戳伤,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65 000余元。在治疗了近11个月后,王强的右眼视力仍然很差,这再一次让他的父母濒临绝望的边缘,他们以王强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张渊及其父母、学校连带赔偿各类损失共计人民币160000余元,并要求几名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经鉴定,王强右眼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审理中,张渊提出王强没有证据证明他的右眼是张渊戳伤,法院遂对当时目击事故发生的两位同学以及班主任老师、王强本人进行了调查。当时目击事故发生的两位同学均称是张渊用铅笔将王强的右眼戳伤,班主任老师称在王强的右眼被戳伤后,只有张渊一人站在他的对面,手里拿着铅笔。

法院认为:根据王强提供的证据、法院调查取证的笔录,以及事故发生后张渊父母垫付费用等事实,可以认定张渊将王强右眼戳伤的事实成立。

王强与张渊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渊将王强右眼戳伤的行为对王强的身体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强在课间与张渊玩耍时,未注意自我保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在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故对于张渊将王强右眼戳伤造成的损害,由王强承担10%的责任,张渊和学校各承担65%25%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张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承担。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张渊父母赔偿王强人民币97 000余元。学校赔偿王强人民币37 000元。驳回王强其他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现在的孩子大都是独生子女,他们的受伤对于家庭来说难以承受。眼睛是人类心灵的窗户,应该重点保护。本案中王强的眼睛被张渊戳伤,这对两个孩子都是一场恶梦。其实,对本案的当事人来说,他们之间没有赢输。